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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政教育简报》第三十九期

来源: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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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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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节选)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廉鉴时讯】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0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

调查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143.1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80.7万件,谈话函询17.8万件次,立案28.6万件,处分24万人(其中党纪处分20.8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13人,厅局级干部1314人,县处级干部0.9万人,乡科级干部3.3万人,一般干部3.9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15.9万人。

2020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84.6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59.8万人次,占总人次的70.7%;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9.2万人次,占22.8%;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2.7万人次,占3.2%;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2.8万人次,占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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