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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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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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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件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签发人:伊利军
                                                                     刘运生
                                     
                                              营住建发〔2020〕518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与市行政审批局联合起草了《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试行)》。
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正式印发。请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按照此管理规定的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在辖区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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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审批局:周  涛   电话:2218128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1月13日

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单元式住宅。(不包括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道的住宅后安装电梯的)。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本规定所称的加装电梯工程均以单元为单位)。以栋或者整个小区申报的,申请加装电梯的各单元均应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 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消防安全的情况下,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建设用地红线内申请加装电梯。
已纳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土地储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四条 同意加装电梯的住宅产权人(以下称业主)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电梯安装、原房地产开发、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辖区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工作。
住房建设、消防、特种设备、自然资源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理工作。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公积金使用办法。
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所在辖区加装电梯工程的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应当主动配合加装电梯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的协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方案首先应当听取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的意见。
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向所在辖区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加装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相关业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四)社会投资、政府补助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借鉴加建电梯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出资额。
第八条 加装电梯建筑方案在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安全疏散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有日照等关规定要求。鼓励小区内的加装电梯工程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所在辖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批部门审查加装电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审查通过的,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组织批前公示。
  (四)公示结束并妥善处理相关反馈意见后,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核发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并经具有相应审图资格的服务机构审查合格的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文件资料。
(四)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亲笔签名、房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加建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面积,电梯井面积以实际安装电梯所必要的面积核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积极配合。公示地址为加装电梯所在的小区和单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加装电梯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积极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或请求街道办事处、社区出面调解,并将协调结果书面提交行政审批部门。
公示期满,业主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组织公示、开展批前公示及听证等需用的时间不计入规划审批的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给水、供电、供暖、燃气等相关手续。施工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许可进行违法改、扩建。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提供加装电梯工程的工程、施工许可、竣工测绘成果等。
加装的电梯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安全合格标志,并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业主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折旧价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质量监督、消防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优化、简化相关办理程序。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大石桥市、盖州市、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其辖区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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