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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投标人诚信库管理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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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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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

为提高投标人办理诚信库效率,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投标人诚信库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投标人诚信库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诚信库管理。2018年3月31日起,省外投标人诚信库管理工作统一交由各市级招标管理部门实施。各市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投标人诚信库复核,同时受理投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省外入辽投标人诚信库的复核。

二、统一投标人诚信库管理方式。施工投标人诚信库的基本信息继续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联网验证,市招标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复核相关信息;投标人诚信库的其他信息:信用报告、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人员A、B、C证、企业获奖、各类证书、企业财务、企业业绩,由投标人到市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原件复核,复核后,将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施工企业业绩公示制,并参照如下办法施行。施工企业业绩可不用原件复核,施工企业根据诚信库业绩入库的相关要求中A类业绩的要求(见附件),自行将业绩录入企业诚信库中,上传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在政府部门主办网站(如各级住建部门门户网站、各级建设工程信息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或业绩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等4项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企业业绩信息提交后,系统将自动推送外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日(日历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质疑,可向当地招标管理部门反映。公示期间的业绩不可作为投标人投标已入库业绩。公示期结束且未受到质疑的业绩,系统自动将该业绩推送到企业诚信库,作为投标人投标已入库业绩。同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一并公示投标业绩,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招标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人诚信库管理,严格根据诚信库业绩入库的相关要求,分类进行原件复核,对企业基本信息中有关有效期的字段要通过网上上传的扫描件复核,业绩复核时对不能提供相应网址和截图的应重点核查;对采用公示制的施工企业业绩,在公示前应进行网上复核业绩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对投标人诚信库中过期数据和不规范数据进行清理;不定期随机对企业诚信库中的业绩进行抽查,被抽查到的企业需要按照要求带齐相关证件原件到招标管理部门接受复核。对于抽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投标限期整改,对于未改正的投标人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接受复核的企业,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办理投标人诚信库的相关工作。

五、投标人在诚信库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自律,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各级招标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诚信库业绩入库的相关要求


诚信库所录入的企业业绩信息,是投标人已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投标人业绩按依法招标项目业绩(A类)和其他业绩(B类)分类管理。各投标人可按照业绩情况分类申报,招标人(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区别要求,以便评委评审。

一、A类:依法招标项目业绩。在入库时,投标人须上传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审查报告);分包的专业工程办理诚信入库时,企业须提供总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及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单。同时还须提供业绩在政府部门主办网站(如各级住建部门门户网站、各级建设工程信息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或业绩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和网址。

对于依法招标项目业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绩信息不予录入:

1、与分包单位资质无关的分包工程业绩;

2、未经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监管的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

3、规避招标、自行组织发包的工程业绩;

4、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业绩;

5、未竣工在建的工程业绩;

6、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

7、联合体工程与本企业资质无关的业绩。

二、B类:其他业绩。在入库时,投标人须上传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业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审查报告);分包的专业工程办理诚信入库时,企业须提供总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及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单;对于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人的业绩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的,且没有在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业绩,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供的立项审批文件、合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开具的设计完工证明),方可入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绩信息不予录入:

1、与分包单位资质无关的分包工程业绩;

2、规避招标、自行组织发包的工程业绩;

3、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业绩;

4、未竣工在建的工程业绩;

5、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

6、联合体工程与本企业资质无关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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