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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住建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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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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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承租人防工程的单位:

为了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营政发〔2020〕4号)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精神,现将《营口市住建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印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营口市住建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30日

营口市住建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复工达产,依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营政发〔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营口市城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租用人防工程公事的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二、减免范围

(一)已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并签订《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书》。

(二)因疫情未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可延期未签订《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书》。

(三)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公用人防工程合法使用单位。

(四)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市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使用单位可提出减免使用费申请。

三、减免标准

对承租我市人防工程、工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四、减免方式

(一)具有人防工程使用证并已经缴纳人防工使用费的单位,从下一年度工程使用费中抵顶。

(二)具有人防工程使用证未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单位,从签订工程使用合同之日起减免2个月的工程使用费。

(三)对未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的单位,在办理工程使用证的同时,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之日起,减免2个月的工程使用费。

五、申请减免需提交的材料

(一)关于减免人防工程工事使用费的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证照复印件。

(四)与我局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租金缴交凭证。

承租户需减免租金的,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市住建局城建中心人防分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承租户为企业的,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承租户为个体工商户的,以上材料需个体工商户本人签字确认。

六、减免程序

(一)承租户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租管理方接收申请并予审核;汇总申请信息填写《减免租金情况汇总表》。

(三)人防分中心接收承租管理方汇总材料并予审核,提交局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

(四)与承租户签订减免租金协议。

(五)报送局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七、经办单位联系方式

住建局城建中心人防分中心

联系人:刘欣春

联系电话:0417-385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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