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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城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营口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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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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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城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营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泵房接收工作,结合营口市供水实际,我局制定《营口市城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4月5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翁兴然
联系电话:0417-2923117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
邮编:115000















营口市城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 则………………………………………………………………………………..1
2   术 语………………………………………………………………………………..1
3   基 本 规 定…………………………………………………………………………3
4   水质、水量、水压………………………………………………………………..4
5   系 统 设 计…………………………………………………………………………4
          5.1     一般规定………………………………………………………………...4
          5.2     系统选择………………………………………………………………...5
          5.3     流量与压力……………………………………………………………...5
          5.4     管道布置………………………………………………………………...6
6    设 备 设 施………………………………………………………………………...7
          6.1     水箱………………………………………………………………………7
          6.2     水泵………………………………………………………………………9
          6.3     管道与附件………………………………………………………………10
          6.4     消毒设备…………………………………………………………………12
7    泵 房……………………………………………………………………………......12
8    控 制 与 保 护……………………………………………………………………...16
          8.1     控制…………………………………………………………………….....16
          8.2     仪表……………………………………………………………………….18
          8.3     安防……………………………………………………………………….18
          8.4     保护……………………………………………………………………….19
9    施 工………………………………………………………………………………..19
          9.1     一般规定………………………………………………………………....20
          9.2     设备安装………………………………………………………………....20
          9.3     管道敷设………………………………………………………………....20
          9.4     支(托)架……………………………………………………………....22
10  调 试 与 验 收……………………………………………………………………...22
          10.1   调试…………………………………………………………………….....22
          10.2   验收……………………………………………………………………….23
本规程用词说明………………………………………………………………………24
引用标准名录…………………………………………………………………………25





1  总  则
1. 1  为保障居民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规范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提高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1. 2  本规程适用于营口市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和扩建、改建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
1. 3  已建的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 4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技术标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程中所引用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等应依据其现行版本的要求。
1. 5  本规程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建设范围为: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各幢住宅用户结算水表出水阀门(含)止,不含结算水表出水阀门至住宅用户内的管道和用水设施。
1. 6 新建和扩建、改建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经供水单位批准认可后方可实施。
2  术  语
2. 1  二次供水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 2  二次供水设施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气、自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 供水管道等。
2. 3  叠压(无负压)供水
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 4  叠压(无负压)供水设施
由管道、压力传感器、水泵机组、双向补偿器及稳压补偿罐、阀门、电气和自控装置等组成。
2. 5  水池(箱)、增压泵供水
市政供水管网进入水池(箱)后,由水泵机组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 6  水池(箱)、增压泵供水设施
由管道、水池(箱)、水泵机组、阀门、气压罐、电气、自控装置等设施组成的一套供水设施。
2. 7  竖向分区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向分成若干供水区。
2. 8  并联供水
建筑物各竖向给水分区有独立增(减)压系统供水的方式。
2. 9  串联供水
建筑物各竖向给水分区,逐区串级增(减)压供水的方式。
2. 10  引入管
由市政供水管网引入至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3  基  本  规  定
3. 1  当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 2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 3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 4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 5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系统,并应有相应的建筑围护结构。
3. 6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 7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 8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的有关规定。
3. 9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同时应具有省级以上(含)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及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4  水质、水量、水压
4.1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有关规定。
4.2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规模、用水范围、服务人数、用水器具、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有关规定。
4.3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所需的工作压力确定。
5  系  统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城市供水管网现状和规划供水体系的要求并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5.1.2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5.1.3  住宅小区应计量到户,水表应设置在给水专用管道井内。
5.1.4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为独立计量,新建住宅应计量到户、水表出户。
5.2    系统选择
5.2.1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应依据市政给水管网条件,综合小区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分布、设备安装条件、维护管理方便、节能节水等因素,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水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
5.2.2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1 水箱变频调速供水;
2 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
3 增压设备和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
5.2.3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5.2.4  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时,不得造成该地区供水管网的水压降低0.02MPa以上。
5.3    流量与压力
5.3.1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8%~12%计算。
5.3.2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5.3.3  叠压供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考虑市政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
5.3.4  住宅小区采用减压阀供水方式的系统,减压阀后配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5.3.5  当供水管网的供水压力不能满足需要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5.4    管道布置
5.4.1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 7000 人以上时,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分段设置检修阀门。
5.4.2  引入管应从条件许可的市政供水管网单独引入,并设水表计量,水表后应安装止回阀。
5.4.3  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管道应布置在单独设置的管道井内,其管道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其管道井尺寸应满足不同管道单独使用和维修时最小尺寸要求;
5.4.3.2 生活给水管道井应设置为进人维修管道井,管道布置完成后应保证最小维修净距宽600mm×深600mm。其检修门洞尺寸不小于高1800mm×宽600mm。
5.4.3.3 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检修门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具有自闭功能;
5.4.3.4 检修门下应设置200mm高挡水墙;
5.4.3.5 管道井地板及井壁四周应做好防渗漏措施;
5.4.3.6 电梯前室地面应按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楼梯口。
5.4.4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等非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5.4.5  二次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生活给水管道井建筑外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70mm,且井内给水立管及阀门附件均采用50mm厚阻燃聚氨酯发泡保温或阻燃橡塑保温。保温层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规定的B1级 。
5.4.6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执行。
6  设  备  设  施
6.1    水箱
6.1.1  当水箱选用不锈钢材料时,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1.2  水池(箱)宜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6.1.3  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6.1.4  水池(箱)应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
6.1.5  当水池(箱)容积大于50m3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6.1.6  水池高度不宜超过3.5m,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当水池(箱)高度大于1.5m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6.1.7  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设有人孔的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如有管道敷设底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8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6.1.8  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8.1 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6.1.8.2 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池(箱)内底,高差不小于0.1m;
6.1.8.3 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6.1.8.4 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水池(箱)宜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
6.1.8.5 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出口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6.1.8.6 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水池(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6.1.8.7 通气管管径不应小于DN25,通气管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6.1.8.8 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形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6.2    水泵
6.2.1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GB/T29529中的B级要求;振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29531中的B级要求。水泵应选用不锈钢材质。
6.2.2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自动控制、低噪声、维修方便;
6.2.2.2 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右端),水泵应能自动交替工作,单泵运行应能自动切换;
6.2.2.3 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同一供水分区,水泵型号不宜超过两种,生产厂家宜为同一个;
6.2.2.4 每个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应和主泵相同型号,同时应能自动切换、交替使用。
6.2.3  当采用水泵机组时,应采取减振措施。
6.2.4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带缓冲管的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也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6.2.5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6.2.6  水泵应设计成自动运行方式。
6.3    管道与附件
6.3.1  二次供水给水管应选择耐压、耐腐蚀的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
6.3.2 管道、附件及连接方式应根据不用管材,按相应技术要求确定:
6.3.2.1 不锈钢管材质应使用牌号为SUS304、SUS304L及以上的不锈钢,并符合GB/T17219《生活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规定;
6.3.2.2 泵房内、场外埋地敷设的二次供水管道应采用无缝不锈钢管,管壁厚不小于3.0mm,连接方式采用氩弧焊;
6.3.3  二次供水管道应在醒目处设置标识,注明二次供水管道供水分区,在各阀门处挂识标牌。
6.3.4  阀门采用全铜或全不锈钢材质。
6.3.5  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位置。
6.3.6  环状管段分段处,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各单元分区立管均须设置阀门。
6.3.7  供水管道的过滤器滤网应采用不锈钢或铜材质,滤网目数应为20目~40目。应在如下位置设置供水管道过滤器:
6.3.7.1 减压阀前;
6.3.7.2 叠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处。
6.3.8  进生活泵房前须单独设置总计量水表,总计量水表应安装于室外地下,并应配备远传装置。
6.3.9  给水立管安装在管道井内的,进户水表安装在管道井内;给水立管明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进户水表应安装于嵌墙水表箱内。
6.3.10 水表面相对地面高度应在0.4~1.2m之间,水表外壳距墙面净距为10~30mm。
6.3.11 建筑物内不同用水性质的给水系统,须在引入管前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并分别装表计量。
6.4    消毒设备
6.4.1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应设置消毒设备。消毒设备应安全、卫生、环保、节能、耐用、便于安装检修。
6.4.2  消毒设备可选择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3  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6.4.4  采用臭氧消毒必须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6.4.5  水箱自洁消毒器应外置。
6.4.6  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7  泵   房
7. 1  泵房单独设置,优先选择设置于地面以上,并应满足下述规定:
7. 1.1  设置独立的出入口,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7. 1.2  泵房位置必须位于地下室最大面积所在区域,其泵房地面标高不低于该区域所在标高,泵房层高不得低于3.5M;
7. 1.3  泵房不得设置在住宅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
7. 1.4  建筑高度≥100m时,设置在中间楼层的泵房应采取可靠的减振防噪措施。
7. 2  泵房使用面积应根据二次供水设备实际安装与备用维护需要进行确定,泵房实际使用面积应符合表7. 2-1、7. 2-2的要求且应按最大值进行设计。
表7. 2-1
泵房面积
增压设
备类型     一个增压区 二个增压区 三个增压区 四个增压区
叠压设备     40㎡         60㎡       80㎡     100㎡
变频设备     水箱面积
+30㎡      水箱面积+50㎡ 水箱面积+70㎡ 水箱面积+90㎡
表7. 2-2
最高建筑类型 小区户数(户)
小于200     2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大于3000
18层以下
(高度54米以下) 8*10 11*10 18*10 20*14 24*18 每超过3000户增加1座泵房
19-33层以下
(高度54-100米) 8*12 11*14 18*13 20*16 24*20
7. 3  泵房门应采用钢质防盗门。宽度应满足设备搬运需求,且宽度不得小于1.2m,高度不得小于2m门框内侧用不锈钢包边。
7. 4  泵房须安装轴流风机和百叶窗(宽0.6m,高0.4m)。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7. 5  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7. 6  泵房内电控系统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等安全保护措施,水泵机组、水箱及配电柜基坑采用C20混凝土浇筑,其高度不得小于0.3m。
7. 7  室外泵房内部地面高出外部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0.3m,地下室泵房内部地面高出外部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0.5m。
7. 8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具体做法如下:
7. 8.1  泵房室内地面采用环氧地坪或采用600*600mm白色防滑地砖铺装;
7. 8.2  泵房室内四周墙面高度2.1m以下采用300*600mm白色面砖装饰;
7. 8.3 顶棚和墙面应涂刷防霉涂料二遍。
7. 9  室外单独设置的泵房净高不低于3.5m,设置在地下室内的泵房净高不低于3.0m,并应满足设备起吊高度要求。
7. 10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地下室泵房内应单独设置集水井并安装潜水泵,潜水泵采用液位仪控制,一用一备,出水管管径不得小于DN80。
7. 11  泵房应设置下列附属设备、设施:
7. 11.1  泵房内应设置地面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仪设置离地面50mm;
7. 11.2  泵房内应配置烟感探测器,并配置不小于4Kg的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2只;
7. 11.3  泵房内应设置拖把池、不锈钢挂钩;
7. 11.4  泵房内应设置管理制度玻璃牌;
7. 11.5  泵房门口应设置二次供水生活泵房标志;
7. 11.6  泵房内应安装防盗、监控装置,并具有远程监督和控制功能;
7. 11.7  泵房门应设置内设30mm高不锈钢挡鼠板;
7. 11.8  泵房内应设置防潮仪或除湿器。   
7. 12  泵房内应有设施维修的空间,内部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根据水泵电机等设备的重量设置起重设备。
7. 13  建筑物内的泵房宜设在专用房间内,不得与消防或其它泵房共用一间。且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7. 14  泵房应采用公变双回路供电方式。如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当泵房直接由变压器供电时,在计费计量点的功率因数达不到0.85时,应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7. 15  进出泵房供配电电缆保护管必须采用防火泥进行封堵。
7. 16  泵房用电设备电缆单芯截面积4mm2及以上,必须采用YJV(或YJV22)型规格电缆,若泵房所在建筑对电缆有更高防火要求的,则采用电缆应同时符合所在建筑的防火要求。
7. 17 泵房内配备防潮照明灯,高度离地不超过3.5m,照度要求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要求,墙上配防潮单相插座及照明开关。同时泵房必须配置备用照明灯,备用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度。
7. 18  独立的泵房建筑物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采取防雷措施。泵房应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接地电阻最小值的要求。泵房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7. 19 泵房内的电缆布线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与其它设备的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架空电缆下方不得布置水泵机组。
7. 20  泵房内需具备有线网络(光纤)接入条件,同时,应确保无线网络信号全覆盖。有线网络接入时,泵房外宜采用电缆井或电缆桥架形式铺设,泵房内应采用保护套管形式铺设。
7. 21 泵房内控制及电气系统应设置在单独的封闭空间内。
8  控制与保护
8.1控制
8.1.1  泵房控制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8.1.1.1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执行;
8.1.1.2 应具备“自动-手动”和“就地-远程”功能,并具有与供水企业要求一致的通信接口;
二次供水泵房设备控制应有现场手动/自动一体控制、远程手动/自动一体控制等方式,自动控制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各控制方式间切换有保护锁或密码保护;
8.1.1.3 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
8.1.1.4 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切除自投和定时轮换互投功能。
8.1.2  电气控制柜体按标准制作,防护等级IP30。单台水泵功率大于15KW的机组还应配备软启动器,控制柜内布线及元器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8.1.3 电气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标志应清晰,并附线路图。
8.1.4 电气控制柜面板需具备有人机对话功能的显示屏,对话界面应汉化,显示清晰,便于操作。显示屏面应能显示运行参数、设置参数、报警参数、历史数据。
8.1.5 电气控制柜安装环境必须干燥通风,无阳光直射,温度0℃-40℃,无振动,无粉尘,无影响通讯系统工作的电磁辐射源
8.1.6 电气控制柜需配备自动通风、散热设备。
8.1.7 电器控制柜上方不得设有供水设施或充满介质的管路系统。
8.1.8 二次供水泵房自动控制及仪表、安防系统电源应采用稳压电源及不间断电源(UPS)组合式供电方式,保证电网停电时系统持续供电8小时以上。
8.1.9 二次供水泵房应设计安装自动控制远传监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核心部件应采用国际著名并且业界领先公司的产品,远传监控系统应具有以太网数据接口和RS485数据接口,同时采用通用的、开放的数据接口协议,能够与供水企业数据监控中心无障碍联接。应能实时、准确的将泵房水量、水压、水质、机泵运行状态等数据传送至供水单位监控中心,同时按供水单位要求接受监控中心的远程控制。
8.1.10 二次供水泵房自动控制系统宜采用分时段恒压供水方式,出口压力控制精度不大于±0.005MPa。
8.2   仪表
8.2.1 二次供水泵房入口管道宜安装管段式电磁流量计,各独立分区出口管道宜安装管段式电磁流量计;流量数据接入自动控制远传监控系统。
8.2.2 流量计输出信号标准配置:瞬时流量信号:DC4-20mA、累计流量信号:0-10kHz脉冲输出,配置485直读接口并提供通讯协议。
8.2.3  所有仪表提供的模拟量信号必须为DC4-20mA的标准电流信号;数字量信号必须为24V直流电压信号。
8.2.4 仪表的量程选择应为常用工作点测量值的1.5倍~2倍。
8.3   安防
8.3.1  二次供水泵房应装有安防系统,安防系统的设置须符合国家反恐办颁布的《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相关规定。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出入门禁设备等,并将监控系统画面及其它安防设备运行信息实时传送至供水企业,同时安防系统应具有将上述画面及运行信息实时传送至第三方的能力。
8.4    保护
8.4.1  控制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缺水、消毒装置异常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8.4.2  设备的电控柜(箱)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的规定。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CJ/T352的规定。
8.4.3  水池(箱)应设液位保护措施,遇超高液位或超低液位时,能自动报警和停机。
8.4.4  外部引入的电源和信号应配置电源和信号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8.4.5  二次供水泵房应有温度、湿度传感器和水位开关;并可根据设定的温度、湿度值自动控制通风设备运行,根据水位开关信号自动控制排水设备运行;上述设备运行状态信息应接入自动控制远传监控系统,并可实现远程控制。
9  施 工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9.1.2  施工队伍、施工场地及施工机具,应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9.1.3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9.2    设备安装
9.2.1  设备的安装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压力、液位、电压、频率等监控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精度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少装、漏装。
9.2.2  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检,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9.2.3  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9.2.4  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运行、清洁消毒、维护检修要求。
9.2.5  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9.2.6  电控柜(箱)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9.3    管道敷设
9.3.1  设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9.3.2  二次供水的建筑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入管的拐弯处宜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9.3.3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0.8m,交叉时供水管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直净距为0.1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9.3.4  设计有地下室的,增压给水管道安装应吊装于地下室顶板下,管道与管道、管道与墙壁或构件的净距应不小于200mm。
9.3.5  明装的给水管道安装于公共通道位置时,其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人员通行。管道与墙壁及管道间应保证足够的维修间距,立管外壁与墙面及立管外壁间最小净距不得小于100mm。
9.3.6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管顶覆土: DN80及以下口径管道不小于500mm,DN100及以上口径管道不小于700mm。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用C15细石混凝土保管保护,保护厚度不小于200mm。
9.3.7  明装的内衬不锈钢镀锌钢管安装前应在管道外壁涂刷二道银粉漆进行防腐处理,管道安装完成后,对管道外壁破损处及丝口连接处采用红丹漆防锈处理,然后再次粉刷二道银粉漆作防腐处理。
9.4    支(托)架
9.4.1  管道及设施的支、吊、托架应按《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GJBT-630、规范要求安装。
9.4.2  给水立管管道支架采用8号或10号槽钢。
9.4.3  管道支架在安装前应做好防腐,要求防锈红丹漆一道,银粉漆(或调和漆)二道。
9.4.4  管道井的水表前后短管上应设置固定支架,以确保水表运行平稳。
9.4.5  管道的支(托)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抗震设计。
10  调试与验收
10.1    调试
10.1.1  应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的要求进行系统调试。
10.1.2  管道安装完工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稳压时间及允许压降应符合设计图纸规定。
10.1.3  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制环节应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10.1.4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0.1.5  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10.2    验收
10.2.1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0.2.1.1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
10.2.1.2 设备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执行;
10.2.1.3 电气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
10.2.2  隐蔽工程必须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10.2.3  新建、在建、改建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按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标准》GB50055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适用标准》GB502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钢制压力容器》GB15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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