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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营口市人民防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草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营口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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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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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等文件规定, 加快推进营口市人民防空行业(以下简称人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现将《营口市人民防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下列方式反馈:

1、信函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市住建局人防科;

2、传真:2631889;

3、电子邮件:229882101@qq.com;

4、附件《营口市人民防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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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人民防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等文件规定, 加快推进营口市人民防空行业(以下简称人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本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相关部署要求,按照“部门主导、共同治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原则,以人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我市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适用范围

本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包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维护管理、平时使用单位和个人等。

三、管理职责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成立信用行为认定委员会,市住建局(人防办)相关科室及辖属单位配合管理。

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查证并定期汇总,报送至信用行为认定委员会。

四、信用分级制度及标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业务的从业单位均实行信用分级管理。从业能力核查合格的市场责任主体在市住建局(人防办)网站公布信用分值及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基准分值为 85分,发生良好行为予以加分;发生不良行为予以减分,累计后为信用分值,分值上限为100分。

(二)市场责任主体年度内未有严重不良行为,受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人防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8分。

(三)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参照附件1-8,记轻微不良行为的,减2分;记一般不良行为的,减5分;记严重不良行为的,减15分,同一事件记录多项不良行为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其他违反人防行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参照执行。

(四)信用等级依据信用分值划分。市场责任主体信用分值在 85 分(含 85分)以上的为 A 级(信用良好);信用分值在75分(含)~85分之间的为B级(信用较好);信用分值在60分(含)~74分之间的为C级(信用一般);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D级(信用较差)。

五、实施程序

(一)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开展诚信经营信用承诺书签订活动。通过资质核验、人防“结建”审批、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租赁工作,发放《诚信经营告知书》,与市场责任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责任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二)告知

各级人防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日常检查及第三方举报结果,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列入失信行为的事实、告之其申辩的权利。责任主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利;责任主体为其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查证部门予以采纳。

(三)认定

市住建局(人防办)相关科室及职能部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的信用信息汇总,经信用行为认定委员会研究讨论,集体决定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的认定。  

(四)公布

市(住建局)人防办于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在市住建局(人防办)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般不良行为公布期3个月,严重不良行为公布期6个月,“红黑名单”公布期12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公布期内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延长公布期限,直至整改完成。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第三方检测评定、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五)备案

对从事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责任主体,确定被列入本市“黑名单”的,由市住建局(人防办)报省人防办备案,一年内暂停营口市人防市场从业。

六、查证形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每季度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认定后,录入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二)日常检查

市住建局(人防办)、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程巡查等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营口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我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从业行为开展量化检查,实行动态监管。

(三)第三方举报

相关单位如发现问题,可将有关情况以实名书面方式提出,反馈到营口市住建局(人防办)(不受理口头、电话或匿名信方式举报)。

七、“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认定标准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无一般不良行为,信用分值为A级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红名单”责任主体:

1.获得国家、省、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或奖励;

2.省级以上官方新闻媒体挖掘的市场诚信典型;

3.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可作为守信“红名单”信息。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

我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黑名单”责任主体:

1.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在人防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防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

4.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防设施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被法院判处刑罚的;

5.被营口市社会信用中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

6.拒不执行人防主管部门文件通知要求,情节严重的;

7.年内信用评级为D级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处刑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信用分级监管

(一)市住建局(人防办)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市场责任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部门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2.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

3.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4.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二)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市场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三)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市场责任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1.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2.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四)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市场责任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入人防行业黑名单,在市住建局(人防办)门户网站公布。

2.对市场责任主体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同时报省人防办备案。

3.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

九、工作要求

(一)依法落实责任。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能,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公布、监管等工作。

(二)实行月调度机制。市住建局(人防办)相关科室及辖属单位、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认真核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日常检查结果,每月10日前上报信用工作信息。

(三)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诚实守信典型,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不断增强诚信守法观念,促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

(四)市住建局(人防办)相关科室及辖属单位、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十、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附件: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5.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6.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8.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规定时限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二、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其他违反人防行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或其他人防专用设备的;

(三)不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在人防专业施工中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

(二)不执行监理单位整改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人防专业规范要求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签署虚假、错误的人防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文件的。

三、其他违反人防行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3

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四)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无勘察设计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七)使用与资质核验时单位授权不同的印鉴样本,未按规定在市人防办变更印鉴样本;

(八)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九)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

(十)因勘察设计原因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图纸政策性审查

1、未按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要求设计;

2、未按规定申报政策性图审;

3、未按规定履行图纸变更程序;

4、虚报、错报人防工程面积;

5、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以及其轮廓范围进行标识、标注、内容有误;

6、未按规定及时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验;

7、未履行省、市人防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政策法规;

(二)图纸技术性审查

1、图纸二审未能通过(提出新的整改意见情况除外);

2、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1项(次);

3、设计违反强制性标准1项(次);

4、设计存在明显缺陷1项(次);

5、违反相关政策法规。

(三)被省、市人防部门检查通报;

(四)整改或暂停开展业务期间继续从事业务。

三、在施工图文件质量检查中发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记轻微不良记录一次:

(一)工程布局不合理,结构安全不可靠,平战功能不完善;

(二)出入口位置不合适,专用设备选型不正确,防护措施安全不可靠;

(三)内部设备系统不合理,平面布置不适当,设备选型不可靠;

(四)平战转换不方便,转换工作量大;

(五)设计深度总体不符合要求,差错漏洞多,图纸表达不规范;

(六)对施工图文件未进行图纸会审或会审无记录。

四、其他违反人防行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五)施工图文件经审查认定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质量标准降低或导致安全事故的;

(六)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二、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施工图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未审出或错审的;

(二)施工图文件违反强制性标准未审出或错审的;

(三)施工图文件存在明显缺陷未审出或错审的;

三、其他违反人防行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5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二)以低于监理成本价承揽业务,扰乱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

(九)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

(十)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十一)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上岗资格;

(十三)总监及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

二、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按规定选派相应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三)未按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监理委托合同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四)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文件施工,监理人员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向人防部门书面报告;

(六)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变动,未到人防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质监手续即进行工程施工,未书面报告人防部门;

(八)同一问题经人防质监人员指出后,在项目后续施工中仍然出现且未书面制止;

(九)对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未进行检查、验收出现安装遗漏;

(十)对人防部门提出的书面整改通知,不落实,无书面回复;

(十一)被省、市人防部门检查通报;

(十二)整改或暂停开展业务期间继续从事业务。

三、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者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轻微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月报;

(二)未进行人防工程监理交底或交底无会签记录;

(三)监理人员不在现场或现场人员配备不足;

(四)总监或监理人员兼任工程监理超过规定数量;

(五)未按规定程序变更图纸,导致工程验收时需整改,未发现、未制止;

(六)对《营口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及监督方案》中涉及的质量控制点,未提前通知人防质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对人防工程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监理企业验收合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仍存在较多问题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地基与基础(单建工程)、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直接进入竣工验收环节;

(九)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前,资料未按照《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申报、检查及竣工验收资料汇总表》进行检查核对签字,即上报人防质监部门。

四、其他违反人防行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6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资质;

(二)以超出辽宁省防护设备信息价浮动范围扰乱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市场秩序;

(三)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

(四)无正规图集或私改图纸进行生产;

(五)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

(六)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

(七)有严重质量问题;

(八)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安装;

(九)生产安装设备不达标;

(十)诚信评估不达标;

(十一)提供虚假合同;

(十二)产品一年内两次(或两种型号产品)抽检不合格;

(十三)异地设加工点;

(十四)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

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到市住建局(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即承接业务;

(二)不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布的图纸进行生产;

(三)当年产品出厂验收、工程现场检验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低于90%;

(四)销售合同签订后未按要求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安装现场管理混乱,在安装期间被责令停工整改;

(六)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安装图纸安装,安装质量缺陷较多;

(七)不配合防护(化)设备设施质量检测;

(八)被省、市人防主管部门检查通报;

(九)整改或暂停开展业务期间继续从事业务。

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记轻微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无正当理由,现场安装不服从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二)未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验;

(三)对省、市人防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会议、通知等,未按要求履行;

(四)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按合同要求提供保修服务;

(五)市场负责人变动未及时到市人防主管部门更新报备;

(六)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填写合格的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七)不及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四、其他违反人防行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7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检测(验)业务的;

(二)将检测(验)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验)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检测(验)资质的;

(四)出借、套用或转让检测(验)资质的;

(五)检测(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六)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对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疏于管理,造成检测(验)数据无法追溯的;

(二)在检测(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三)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其他违反人防行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8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使用单位(个人)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改造、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

(四)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拒不补建或不补偿的;

(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七)对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的;

(八)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使用单位(个人)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有关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的;

(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使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与停车泊位实际使用人签订买卖合同的。

三、其他违反人防行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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