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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营口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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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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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营就业创业,促进营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拉动房地产市场消费,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我局对原有《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完善。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6月26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沙金涵    联系电话:0417-2674011

邮箱:ykzjwfgk@126.com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

 

 

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口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营就业创业,促进营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拉动房地产市场消费,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三)首次在我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商品住房或2024年1月1日起同时购买一套以上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商品住房、非住宅商品房性质的房屋,可就其中一套商品住房申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二手房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8万元、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5万元、大专及本科生一次性补贴2万元(“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

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以及各县(市)区、园区(沿海产业基地)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各县(市)区、园区(沿海产业基地)先行垫付,市财政于每年年末与各县(市)区结算。

三、申报材料

申领购房补贴遵照自愿、自主原则,购房人按所购商品房屋性质持以下材料到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一)新建商品房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注明按照档案记载是否全日制学习及学历层次);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领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6.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

(二)二手商品房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注明按照档案记载是否全日制学习及学历层次);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领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6.不动产权证书、原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买卖合同;

7.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在本单位缴纳我市社会保险证明。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殊情形的补贴实施办法

补贴申领人不得就下列情况的房屋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1.受赠予或继承的商品住房;

2.与直系父母、配偶之外的自然人共同出资按份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

3.回迁房、房改房等非商品房性质的住房。

补贴申领人在取得上述情况房屋及商品房性质的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之外,以个人或夫妻共同的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则可就新购商品住房正常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五、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时间、方式及时限

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房产、人社和财政部门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受理,六月和十一月集中审核、发放。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受理时间、方式

每年五月和十月,房产和人社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受理,申领人可在工作日内到房产部门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发放时限

集中受理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县(市)区房产和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房产和人社部门分别在《营口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归档,并由人社部门向购房地财政局报送。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拨付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据实一次性发放。

六、申请退还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退还购房补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申请表(附件2)。

(二)受理、审核和返还时间、方式及时限

参照申请办理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时间、方式及时限执行。

(三)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购房大学生向人社部门申请并返还购房补贴资金后,人社部门在申请表(附件2)盖章报送房产部门,由房产部门盖章后即可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七、其他

(一)购房人不可兼得政府部门发放的人才引进类其他购房补贴,已办理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二)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营住建发〔2021〕286号)废止。

(四)本办法废止后,未向房产和人社部门提出购房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办。

附件1:《营口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2:《营口市高校毕业生退还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1:

营口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照  片

毕业学校

 

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起始时间

 

电话

 

手机

 

所购房屋地址及幢号、房号

 

购房日期

 

购房金额(万元)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银行汇款账号

开户银行(营业部或支行)

 

社保卡卡号

 

 

本人承诺如实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行为,自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购房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购房地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营口市高校毕业生退还购房补贴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照  片

毕业学校

 

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起始时间

 

电话

 

手机

 

所购房屋地址及幢号、房号

 

购房日期

 

补贴金额(万元)

 

退还账户

 

退还金额(万元)及日期

 

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申请退还购房补贴,放弃享受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优惠政策,不得再申请购房补贴。

申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购房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购房地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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