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尽快建立健全营口市物业服务标准体系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好,我们对您的建议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现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回复。
一、2015年5月26日辽宁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5]31号)文件规定取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2018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营发改收费[2019]332号《关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凡实行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新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合同时,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提出收费申请,并在不高于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核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因此,目前我市住宅小区收费标准一是依据买受人购房时与开发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物业办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两种形式都不允许随意涨价,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经50%以上业主同意方可涨价。
二、参考《辽宁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6.13),将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级,一级标准为最低标准,每一级标准高于且包含相应低一级的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依据住宅物业实际情况确定物业服务事项,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依据您的建议我们将把住宅小区内服务收费的标准、内容出示列入诚信考核工作中,将要求物业企业在小区显要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