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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营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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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巩固招投标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责任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聚焦招标投标市场乱象重点问题,压紧压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按照省厅统一工作部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驻局纪检监察组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招标投标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营造一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为目标,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市场乱象重点问题,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严厉打击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打好打赢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全市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要全面检查。检查项目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被异议、投诉、举报项目重点核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1.指使或授意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拆分、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方式规避招标;

2.采取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

3.采取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或设置特定资格或评审条件;

4.利用职权牵线搭桥、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督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

5.超越职责范围探听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违规干涉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活动,或为被处罚对象说情打招呼帮助其减轻处罚或逃避处罚。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6.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设置特定或与履约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评标规则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排斥民营企业、外地企业中小微企业;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

7.对外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进行实质审查的;

8.采取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倾向性打分,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9.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未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投标人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11.弄虚作假投标;

12.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之间恶意围标、陪标;

13.无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的异议、投诉或者举报;

14.投标文件粗制滥造,明显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响应,相关材料应放未放的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

15.屡投不中的低效投标。

(四)评标专家违规参与评标活动

16.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17.打分存在畸高畸低,或存在明显倾向性或不合理;

18.显性或隐性参与评标专家群;

19.参与评标活动坐地起价,要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20.评审项目招标人审查出错误或异议投诉发现错误,拒绝纠正其评审错误。

(五)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1.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行招标文件、评标活动等重要载体或节点的监督;

22.发现或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未认真核查处理和依法依规处置;

23.发现应当移交的违法、违纪线索,未依法移交移送。

三、实施步骤

(一)市县自检自查阶段(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1月15日)

各县(市)区、园区住建局要组织对本区域治理范围内的项目逐一开展排查,行业监管和执法分设的地区要加强工作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将受理投诉举报作为市场检查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区由住建部门牵头于每月月底前,通过省厅直报系统上报招投标市场乱象处罚情况(联系人:王颜  联系电话:2657305),并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逐项对账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二)市局督查检查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

全市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将充分利用省厅直报系统,每月进行调度和督办。市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及驻两局纪检监察组将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区、园区项目进行抽查以及对住建、综合执法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以及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不认真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督办,对“零报告”“零问题”“零整改”的地区进行重点直查,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约谈问责。

(三)总结报告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

本次治理范围为全市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各县(市)区、园区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项目的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园区住建、综合执法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住建部门牵头汇总,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住建局,有关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要将工作总结同步报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将形成全市工作总结,年底前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市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园区住建、综合执法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系统协作联动、一体作战、共同推进态势,严禁走过场、敷衍了事。行业监管和执法分设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联合检查,快速移交,严格执法。各地区牵头部门要将专项治理联络单(附件2)上报市住建局(联系人:王颜  联系电话:2657305)。

(二)精准排查问题

各县(市)区、园区住建、综合执法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压实自查责任,对本地区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面普查,对有异议、投诉、举报、问题移交线索的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整治期间被举报的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问题线索,特别是省厅大数据转办线索,要及时快速响应、集中组织研判、限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处置。

(三)依法依规处置

1.对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及时将问题线索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2.对于招标人不客观公正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驻机关纪检监察组。

3.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职责内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进行负面行为扣分、降级或直接停止执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涉及犯罪的,要按照市公安局联合多部门制定的《营口市公安机关与招投标领域相关监管部门联动机制(试行)》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弄虚作假的恶意异议投诉视同投标弄虚作假。

5.对于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职、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或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进行负面行为扣分、禁止评标,直至清出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职或不作为的,由驻机关纪检监察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纪检部门要主动靠前,跟踪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监督和指导本地区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园区住建、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托各类信息媒介和新闻媒体,紧紧围绕总体要求、重点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曝光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助推专项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市住建局举报电话:0417-2678506

市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0417-28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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