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营商局,各县(市)区、园区住建局:
《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涉及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指导意见》(营住建发〔2015〕2号)“是为妥善处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加快建设进程而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产期适用性”,不能作为处理当前建筑市场违规行为的依据,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废止,相关单位在处置“未批先建”事项时应执行现行国家、省相关法规。
特此通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