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关于加快公租房建设和分配的实施意见》(辽住建【2017】172号)精神和《营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营政发【2013】1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租房保障,制定如下试行方案。
相关政策
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是指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房源租赁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租赁补贴实施公租房保障的家庭。
家庭保障面积:家庭人口1人,保障面积 30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保障面积 45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保障面积50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保障面积60平方米。
市本级市场平均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公租房租赁补贴月标准:家庭保障面积×市场平均租金(依据市场租金适时调整)×40%。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无住房,并在本市租住他人房屋,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4、异地来营工作的新毕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5、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公益性岗位职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不受收入和户籍限制。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营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就业合同、住房情况证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来营工作的新毕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须签订期限12月以上(含12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
四、租赁补贴审批、发放流程
1、申请人通过单位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建立个人补贴档案,核准后发放补贴。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相关单位,由单位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个人账户,并将支付凭证回执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的同一保障家庭最长不超过36个月。
5、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按申请人申报先后顺序发放,额满为止。
五、退出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每六个月通过入户或与房屋出租人复核等方式,对配租家庭的租赁状况进行抽查,同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违约保障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取消保障资格,依法处理。
享受租赁补贴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补贴合同,追缴发放的补贴资金。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
2、租住房屋转租、转借的;
3、在承租房屋内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违反租赁合同其它约定的。
六、相关要求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单位依据本方案制定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八、本方案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