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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具体措施

来源:营口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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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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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项目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 结合营口实际, 制定本 措施

一、鼓励住房消费

(一) 拓宽收购存量商品房渠道。 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建商品房项目,支持各地收购主体与开发企业合作,在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收购。收购后可用作保障性住房,也可用作人才房、青年公寓、教职工宿舍、养老设施用房、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等。

(二) 鼓励对“卖旧买新”实施补贴。 对在本市出售原有住房且换购 新建商品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 鼓励各县(市)区 给予 税费补贴支持 。有关补贴政策可叠加享受。

(三) 组织“金秋惠购房·乐享美好家”秋季购房节。 召开 2025年营口市 秋季房交会, 对2025年8月30日到2025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市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沿海产业基地、自贸区)新建商品房完成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契税补贴采取“即征即补”方式,购房人完成认证 7日内给予补贴。

(四) 支持定向人群购房需求。 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营住建发〔2024〕95号),即在我市 符合申请条件的 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8万元、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5万元、大专及本科生一次性补贴2万元(“985 ”“ 211 ”“ 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 )。 该政策与契税补贴政策可同时享有。

(五) 推动库存房屋去化。 通过秋季房交会, 引导开发企业对超过五年库存周期的商品住房进行让利,积极动员参展项目给予自主优惠政策,提供不同程度和形式的优惠,如房价打折、赠送装修、赠送家电、特价房等。 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需定购,收购符合条件的库存房屋,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

(六) 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对于2025年5月8日 不含 以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于2026年1月1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执行期限 2025年12月31日;存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阶段性提高到40万元,执行期限 2025年12月31日。 支持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由保障房运营主体首次配售的,贷款期限同商品房政策;封闭再次流转的,贷款期限同二手房政策, 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套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为20%, 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提高家庭可贷额度的其他政策。①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执行期限 2025年12月31日。 对已生育二孩或三孩,且孩子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本地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 且二孩或三孩由一对夫妻生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上浮 20%, 长期执行。 支持来营留营的高校毕业生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对在营口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营口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放宽可贷额度但不超过当期贷款限额。即对“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专升本和独立学院、网络学院等,其中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须获得国家教育认证)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可贷额度的3倍;对其他全日制本科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可贷额度的2倍 执行期限 2025年12月31日。④支持职工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可 计算到 借款 申请人渐进式延迟的 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延迟时间每满 12个月,可贷期限增加1年,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自 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⑤阶段性提高贷款额度测算条件中个人公积金余额的倍数。将原贷款额度不超过公积金余额(不含12个月内补缴金额)15倍的测算条件,阶段性提高到20倍 2025年12月31日。⑥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放宽公积金余额倍数、还款能力的审核条件,最高可贷至当期双方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2倍,且不超过当期贷款比例 执行期限 2028年12月31日。 ⑦优化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拟购房地的认定范围由“本市行政区域”调整为“区、县(市)”;夫妻双方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均未使用或仅使用过 1次(仅一人使用或两人共同使用) 公积金贷款并 结清的,执行首套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七) 公积金支持首付款筹集。 支持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同时,申请 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执行期限 到2025年12月31日。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的缴存职工纳入阶段性提取购房首付款的范围, 执行期限 到2025年12月31日。

(八) 优化公积金异地购房政策。 支持非本地缴存人在我 各地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异地贷款申请人与本地贷款申请人同等享有公积金贷款权益。支持在 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可比照在缴存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应条件及相关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购房地中心负责协助核查缴存人购房事实。

(九) 提升行业服务降费惠民。 为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家庭搭建对接撮合平台,推介优质房源。 对于通过经纪机构购买“好房子”样本项目的新建商品房、二手商品房,鼓励开发企业承担买卖双方中介费用,引导 经纪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合理降低费用,减轻购房者负担

二、推动房地产项目建设

(十) 建立“五张清单”。 落实 “省级统筹、各市落实”工作机制, 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园区 住建 房产 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已许未售、在建未许、已供未建、计划出让土地、开发投资等五张清单,夯实工作基础,逐个项目分析研判,推动加快投资建设 、加快销售。常态化开展已供土地和房地产项目摸排工作,每月定期更新数据,按时上报省和 住建部

(十一)加快推动收储土地出库。 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将具备供地条件的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储备范围,对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作出统筹安排,从速开展场地拆迁、通平、配套建设等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全力保障供地计划顺利实施。

(十二)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出让。 供地信息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统一发布, 涉及现房销售的,一并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依据详细规划,实行住宅用地与商服、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组合出让,按宗签订出让合同。 允许按照不低于起始价 20%的标准缴纳竞买保证金。实施“ 净地”出让,要在发布出让公告时,落实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没有法律纠纷等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前,除 按出让方案要求保 留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古树名木等自然和人文遗产、景观资源外, 场地要达到平整要求。

(十三) 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督促闲置土地尽快开工建设,对于已出让但长期闲置未开工的房地产用地,支持收购主体与开发企业合作,以委托代建的方式,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建设,在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收购。

(十四)“商改住”推动项目有效盘活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 商业用地 、已开发建设但未售的空置商业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 载能 力,且充分尊重购房业主意愿和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变更土地规划条件,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

(十五) 加快交通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内部区域公共交通的互联互通,增加居民购房选择。在新城新区且库存商品房规模大、建成时间相对较长、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要加快推进公交、学校、医院、商业、城市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交通可达性和生活便利性。

(十六) 强化政府服务意识。 树立为房地产企业服务的“店小二”理念,把为企业服务贯穿到房地产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立绿色通道,通过前置服务、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帮办代办等方式,提高审批手续办理效率。鼓励房地产项目带方案出让,已编制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提前介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预公示。持续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将用地规划许可在供地或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合并办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缩短审查时长、提高审查质效。将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联合审查,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防雷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实行地下、地上部分分段办理施工许可。

三、盘活闲置土地

(十七)支持闲置存量土地动工开发建设。 在闲置存量土地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 推动开展闲置存量土地收储。 鼓励支持充分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调节市场供需关系,增强房企资金流动性。

(十九) 积极推进闲置存量土地置换。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协商收回土地的,允许通过非货币补偿方式协商收回土地,可为企业置换等价值的土地 或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前提下,为其持有的其他存量房地产用地增加建筑容量、变更土地用途等方式置换。

(二十) 结合实际推行土地分割转让 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 由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论证通过后 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 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二十一) 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方向。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根据市场需求, 经批准后适当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二) 加强“白名单”项目融资。 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纳入“白名单”给予支持,做到应进尽进、应贷尽贷。对不符合 5+5 融资条件标准的加强问题修复,建立“1+2+X” 政府+住建、金融监管+相关责任单位 专班机制,做实“推送、反馈、修复、纳入、融资”的责任链条,推动问题项目达到“5+5”融资条件标准。

(二十三) 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 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允许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加强与其他资金统筹协调。

(二十四) 支持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用好人民银行关于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相关政策,积极向金融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等相关贷款,通过“再贷款+银行贷款+专项债券+自筹资金”模式融资收购存量房。

(二十五) 设立城市更新基金。 鼓励各 结合实际研究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支持城市更新项目。

五、支持建设高品质住宅

(二十六) 制定“好房子”技术标准。 落实《住宅项目规范》, 建立 工作协调机制, 编制《营口市“好房子”技术指南》和《营口市高品质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要点(试行)》 完善“好房子”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因地制宜开展住宅品质提升的关键技术攻关,结合我市软土地基等具体情况,提出地方特色的技术升级,满足住宅品质提升的关键技术攻关,推进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建设。

(二十七) 打造“好房子”样板。 谋划好项目、建设好房子、营造好氛围,坚持把“高品质住宅”作为房地产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优选“好房子”试点项目,提供相关政策性扶持和行业监管的差异化管理 ,在 保证行业监管服务效果的同时,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积极打造“好房子”名片,适时对社会进行公布。 好房子 建设样板工程预售资金监管可增加资金拨付节点。

(二十八)支持“好房子”建设。 对于“好房子”样板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施工许可可按基础工程与地上工程分段审批,进一步加快工程施工进度。

六、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二十九) 加快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做到政策应出尽出,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和解读政策,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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