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购房支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8万元、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5万元、大专及本科生一次性补贴2万元(“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
二、契税政策
(一)按照《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有关规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调整为3%,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如下,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贷款及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1.公积金贷款限额及最低首付比例
(1)单方缴存符合标准的,贷款限额50万元;双方缴存符合标准的,贷款限额70万元;二手房,贷款限额40万元。
(2)保障房最低首付比例15%,商品房最低首付比例2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阶段性执行30%至2026年12月31日。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同相应房屋类型比例,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本金余额。
(3)公积金余额倍数限额,阶段性执行20倍,至2026年12月31日。
2.贷款期限
(1)商品房贷款期限最长30年。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15年。保障房,首次配售的,贷款期限最长30年;封闭再次流转的,贷款期限最长15年。
(2)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渐进式延迟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延迟时间每满12个月,可贷期限增加1年。
3.优化套数认定标准
(1)拟购房地认定范围,由“市行政区域”调整到“县(市)区”。
(2)本人及配偶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或仅使用过1次(仅一人使用或两人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执行首套利率。
(3)婚前各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均已结清,且在拟购房地拥有不超过1套自住住房的,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利率。
4.现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
首套房:1-5年,2.1%;6-30年,2.6%。
二套房:1-5年,2.525%;6-30年,3.075%。
5.支持多子女家庭贷款购房
同一对夫妻生育多孩的本地或异地缴存职工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限额上浮百分之二十。
6.支持来营留营的高校毕业生贷款购房
对在我市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放宽可贷额度至2-3倍,但不超过当期贷款限额。
7.支持高层次人才贷款购房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放宽公积金余额倍数和还款能力的审核条件,最高可贷至当期双方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2倍,且不超过当期贷款比例,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
8.支持现役军人贷款购房
支持军队、武警部队现役人员在我市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申请时需要提供部队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条件、审核标准、办理流程等,同我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公积金提取支持政策
1.支持缴存职工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购买商品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2.阶段性放开全款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次数限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于阶段性政策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每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如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则终止提取。
政策期的具体界定标准:新购商品房的网签备案日期在2023年5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新购二手房的不动产登记日期在2024年9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地或异地的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自首次还款之日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包括提前部分还款金额。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偿还或一次性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帮助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联系方式:
营口市住建局房产管理科 0417-267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