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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营口地区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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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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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贸区(营口片区)、产业基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5]83号)及《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行政职权下放后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18]3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日常监管工作,现将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相关流程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市本级(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沿海产业基地)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且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因申报资质核定、升级、换证要求须进行动态核查的,也可在本次动态核查工作中提交核查申请。

(二)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按照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文件要求,自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市级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部门依据网上数据对各自辖区内资质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2018年度内未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的暂定资质房地产企业进行随机抽检,原则上每县(市)区抽检数量不低于5家。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网上申报和纸质版材料上报,不接受企业单独报卷。其中,原件审核工作和企业市场行为意见征求工作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主管部门给出的动态核查结论,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予以采纳。

(三)自贸区(营口片区)自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因企业较少,市级主管部门不进行抽检。

(四)不在本次动态核查范围内的企业,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自行安排申请核查时间。其中,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三年资质有效期内必须申请核查一次(主管部门可视企业市场行为适当增加核查频次),暂定资质房地产企业每年必须申请核查一次。提交申请时间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30日前。

二、核查内容

(一)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不含工程业绩);

(二)是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三)所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规划等方面问题;

(四)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方面信访投诉问题。

三、核查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开展自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等相关文件及核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企业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填报电子数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上报书面申请材料。开发企业在网上申报动态核查后,打印申请表并持纸质卷宗和所有申报材料原件(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上审核过原件的材料,不需再次提供原件,但具备时效性的材料除外,如社保证明、新聘用人员证件等),到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申报开始时间为文件下发之日起,截止到1月末。

(三)核查要求

1、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权限的自贸区(营口片区)、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网上信息与原件核实工作,并负责“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系统内有职称人员信息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向同级规划、质量安全、信访、人社等部门书面征求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是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是否有已查实的信访举报问题等,并将上述部门的反馈意见作为动态核查的依据。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同时,对信誉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由区县(市)主管部门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免于核查申请,对经批准免于核查的企业,由市级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相关企业只需在网上填报动态核查事项,主管部门不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2、暂无独立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权限的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产业基地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部门,也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动态核查企业名单,向同级规划、质量安全、信访、人社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作为市级主管部门开展动态核查的依据。

3、企业提交的申报核查材料应完善,电子数据填报要求的必要件必须上传完整、清晰,其主要内容是企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资质要求,是否存在守信经营等良好行为及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按照省住建厅文件要求,资质动态核查不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除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需提供社保缴存证明。

四、核查结论

(一)满足核查标准要求的企业,核查结论为合格。在资质证书副本备注上标注“动态核查合格”字样,加盖“营口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专用章”并标注日期和审核人。自贸区(营口片区)、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相关市级审核印章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分别为1号、2号、3号、4号章(市本级审核部门印章不设置编号),由各县区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部门负责使用和保管。

(二)不符合核查标准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满足标准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对有效期内动态核查合格或有效期后经限期整改合格的企业,由审批部门办理后续换证手续,对无故未按期参加动态核查或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审批部门暂不予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待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依据意见办理后续手续。

(三)企业在申报资质核定、升级等事项时,资质证书副本无动态核查合格章和市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专用章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申报的相关事项。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事后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必须依托“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系统进行,严禁脱离系统,线下核查。按照省住建厅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将对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运行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减轻企业负担、利民便企、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将通过网上核验、实地查档等方式对动态核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在动态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收回动态核查专用章。

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动态核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市住建局。

联系人:杨阳,2678503(传真)

张艳,2678504(传真)

邮  箱:ykjgcy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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