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各县(市)区、园区住建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3号)相关要求,强化施工扬尘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卫生标准。经调研测算,决定对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的计算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及防尘喷雾系统费用单独列项计入工程总造价,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雾炮、围挡喷淋设施(不含围挡)、洗车平台及基础、地埋式水冲设备、颗粒物监测设备、厕所水冲系统及设备等费用。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及防尘喷雾系统等费用的取费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建筑工程费率0.11%、市政工程费率0.10%(路灯工程费率0.05%)、园林绿化工程费率0.07%,此费率为最低费率。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现场遮盖费用、场外运输费用、处置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招标工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现场遮盖费用、运输费用、处置费用应列入招标控制价中,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能列项的应单独列项,并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清晰描述,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非招标工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现场遮盖费用、场外运输费用、处置费用计算,甲乙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三、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仍按照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建住〔2017〕68号)文件规定计算。其中:
1. 安全施工费费率中未包括施工现场既有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2. 临时设施费(包括地面硬覆盖、绿化、遮盖、临时围挡、大门、临时建筑、临时管线安装等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和摊销费等费用)应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现场签证计算。招标工程,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编制临时设施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非招标工程临时设施费的计算,甲乙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四、本文中未涉及到的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其他扬尘治理费用,可按实计算列入工程造价。
五、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文发布之前开工且未竣工的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可依据本通知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特此通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