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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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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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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巡察反馈意见“行政审批职能应下放未下放”及《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1〕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工作,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地区的审批权限

现向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住建局下放以下行政职权事项: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盖州市住建局负责行使辖区内(含北海、仙人岛经开区区域)、大石桥市住建局负责行使辖区内(含大石桥经开区区域)、鲅鱼圈区住建局负责行使辖区内(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老边区住建局负责行使辖区内(含辽河经开区区域)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审批权限。

二、其他地区有关情况

其他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按照现有审批权限保持不变。

站前区、西市区住建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行使辖区内(含沿海产业基地区域)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审批权限。

三、有关要求

1.严格审批把关。各下放审批权限地区要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审批,不得降低审批标准,切实守住消防安全底线。对于审批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主动与市局沟通,确保审批结果合法合规。同时,市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开展业务能力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2.做好衔接过渡。各相关地区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权限交接,正式承接相关审批工作,在交接过程中要梳理清楚存量项目办理情况,做好资料归档、业务对接等工作,不得出现审批断档、权责不清的问题。

3.强化监督管理。各承接单位要严格落实审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监督机制,主动公开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局将定期对各地区消防审验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对审批履职不到位、违反规定审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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