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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营口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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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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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4-07-30 09:54——2024-08-30 09:54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营口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提高稳定供水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原《营口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松涛

联系电话:2923117

邮  箱:ykzjj2923117@sina.com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北大街63号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9日

附件:《营口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营口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事故与响应分级

1.3.1事故分级

1.3.2响应分级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2.2.2成员单位职责 9

2.2.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4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职责

2.2.5专家组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2监测

3.2.1 供水信息监测与报告

3.2.2 监测网络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3.3.2预警发布

3.3.3预警级别调整

3.3.4预警响应行动

3.3.5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信息报告

4.2.信息报告程序

4.2.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程序

4.3.2先期处置

4.3.3指挥协调

4.3.4处置措施

4.4信息发布

4.5扩大响应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终止条件

4.6.2应急终止程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技术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讯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宣传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词定义与说明

8.2管理与更新

8.3制定与解释

8.4预案实施

附件

附件1基本概况

附件1.1自然概况

附件1.1.1地理位置

附件1.1.2自然气候

附件1.1.3地形地貌

附件1.1.4水资源

附件1.2城市供水

附件1.2.1水源

附件1.2.2给水厂

附件1.2.3供水管网

附件1.3供水风险分析

附件2预案体系与衔接

附件3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表

附件4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通讯录

附件4.1领导小组成员及单位通讯录 47

附件4.2应急救援专家

附件5应急装备与物资清单

附件6编制依据

附件7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8水中常见污染物处置技术

附件8.1有机污染物粉末活性炭应急吸附技术

附件8.2金属污染物化学沉淀应急处理技术

附件8.3还原性污染物的化学氧化法应急处理技术

附件8.4微生物的强化消毒应急处理技术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城市供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不可缺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为做好营口市城市供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提高营口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责任明确、信息准确、反应灵敏、指挥有力、快速有效的应急体制和机制,有效预防、尽力控制和消除城市供水因水源不足、水源水质污染、供水设施被破坏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减少其所造成的损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维护城区良好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营口市供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量不足的事件

①水源地水量严重不足或枯竭;

②主要原水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事件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③因地震、地质塌陷、洪涝、台风、雷电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

④消毒、供配电系统、净水机械等设施设备因故瘫痪或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

⑤调度中心、自控、营业所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供水水质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事件

①生活生产活动等导致水源和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②传染性疾病暴发导致城市供水水质受到影响;

③因战争、投毒、有意破坏或恐怖活动造成水源、供水水质严重污染或制水、供水设施严重损毁,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事件;

④造成人员伤亡、影响或威胁正常供水生产的事故。

(3)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的突发事件。

1.3事故与响应分级

1.3.1事故分级

结合营口市供水系统实际情况,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营口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与之对应的颜色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3.1.1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1)供水发生以下突发事件

①住宅小区内发生的明漏、暗漏、工程漏,关闸维修超过8个小时,影响50栋以上住宅楼正常供水的; 

②抢修管道附属设施(消火栓、闸门、排气门等),关闸维修超过8个小时,影响50栋以上住宅楼正常供水的; 

③计划停水工程未按计划时间开闸,超过计划开闸时间2小时以上,影响50栋以上住宅楼正常供水; 

④确认50栋以上住宅楼出现无水现象的; 

⑤发生水质问题确认5栋楼以内的(维修后出现短暂水浑现象除外);

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发生在主要道路并影响局部交通及重点地区、重要部门、重点客户的管网突发事故。

(2)水质污染

①当原水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质受到轻度污染,即水中出现轻度异味,主要感官性状指标超过标准限值1倍以上;

②用户反映感官指标(嗅味、外观)有问题,局部地区每天超过 50项次;管网局部地区用户、微物指标不合格。

(3)发生在净配水厂内某个部位对供水不会产生根本影响的火灾。 

(4)局部有震灾或洪涝灾害,如:地下水厂的单井、水池、地表水厂的个别水处理设施遭到破坏等。

1.3.1.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1)供水发生以下突发事件

①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部门、重点客户、主要道路并造成整体道路封闭无法通行的事件;

②住宅小区内发生的明漏、暗漏、工程漏,关闸维修超过8个小时,影响80栋以上住宅楼正常供水的;

③抢修管网附属设施(消火栓、闸门、排气门等),关闸维修超过8个小时,影响80栋以上住宅楼正常供水的;

④计划停水工程未按计划时间开闸,超过计划开闸时间4小时以上,影响80栋楼以上住宅楼正常供水的;

⑤确认80栋楼以上住宅楼出现无水现象的;

⑥发生水质问题确认10栋楼以内出现水质问题(维修后出现短暂水浑现象除外)。

(2)水质污染

①原水感官指标严重恶化,现有净水工艺无法解决,对出厂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

②用户反映感官性指标(嗅味、外观)有问题,每天超过100项次以上;

③因为管道安装或维修造成自来水有泥沙、浑浊等问题,影响面积 1 平方公里。

(3)影响部分供水能力的火灾。 

(4)地震和洪涝灾害造成水厂加氯消毒系统受到破坏,供水管网DN600及以上管线发生局部断裂;输水管线遭到破坏;机房或变电站发生局部破坏。

1.3.1.3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1)5万吨/日以下水厂的配水系统遭到毁灭性破坏。 

(2)水质中出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造成任何一项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或挥发酚类等污染物含量异常超标;管网水异常导致100人以内用户出现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3)地震和洪涝灾害造成主要输水管遭到破坏,导致5万吨/日以下水厂的运行、配水、配电、全部管线破坏;因供电公司供电系统破坏造成水厂断电的事故。 

(4)重大供水管网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部门、主要道路且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事件;发生严重管网破损事故,影响供水范围较大,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确认发生管网水质严重污染事故的。

(5)间接影响安全供水的治安事件;外来人有可能冲击水厂的事件;职工有各类问题可能发生危及供水安全的事件;利用合法手段可能造成减少设备运行寿命的事件;可能挑起职工罢工的事件。

1.3.1.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1)5万吨/日以上水厂供水配水系统遭到毁灭性破坏:液氯发生严重泄露事件;供水、配水系统遭遇人为投毒等严重破坏;影响供水能力5万吨/日以上的火灾。

(2)供水水源严重污染或其他因素造成的水源水无法取用事件;或造成任何一项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或挥发酚类等污染物含量异常超标,现有净水工艺无法解决的,对出厂水水质造成极大影响的。 

(3)直接严重影响安全供水的治安事件。

1.3.2响应分级

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结合本市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详见表1-1。

表1-1  响应分级表

响应级别

事故级别

响应描述

Ⅰ级

应急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当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时,需上报省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省指挥部确定。

Ⅱ级

应急响应

较大供水

突发事件

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指示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办公,进行水源调度、应急处置,应急抢修排险。

Ⅲ级

应急响应

一般供水

突发事件

一般供水的突发事件,按一般报修处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供水单位进行应对处置,抢修排险。

注:当本市由于自然灾害、雷雨暴风雪恶劣天气;公路、水路受阻或全市大面积停电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表中的响应级别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营口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营口市应对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营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突发事件相衔接。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居安思危,增强 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归口统一,分级管理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城市供水安全应急工作由城市应急供水应急处置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妥善处置供水突发事件。

(3)快速反应,协同联动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以各部门职责范围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城市安全供水应急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安全供水应急处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采用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安全监控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1)营口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营口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鲅鱼圈区政府、老边区政府、站前区政府、西市区政府、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辽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供水的副局长担任。分别负责管理工作与现场领导协调救援处置工作。

(3)应急指挥部下设抢险抢修组、污染治理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监控监测组等6个工作组,并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4)办公室下设专家组。

 

图2-1 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图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对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决策,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态势,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供水突发事件情况,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上报。

(4)负责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2.2.2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市住建局:负责《营口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向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发布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抢修作业,为抢修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3)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并及时上报。

(4)市卫健委: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伤亡人员以及抢救人员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监督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6)市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对有人员伤亡的供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群众转移安置、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

(7)市公安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和协助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绿色救援通道。发生刑事破坏供水设施时,负责水质毒理性分析和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落实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

(8)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涉法事务,并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及时提供法律保障。

(9)市人社局:负责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负责饮用水水源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涉环保事件的调查评估。

(11)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和预测预报。

(13)市总工会: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14)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统筹协作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同时做好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5)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

(16)市水利局:负责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发成异常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负责实施或协调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17)市发改委: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

(18)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①负责供水管网系统抢修工作,做好抢修工作的汇总、上报和记录工作;按调度指令要求,下达调动供水管网抢险队伍及设备,做好调动记录;负责审定管网抢修、关闸、管网冲洗方案,组织实施;负责确定停水区域及调配水车;负责停水范围内的用户服务工作;负责安排其他单位支援管网抢修。

②负责应急状态的供水调度指挥,下达调度指令,做好调度记录;负责制定紧急调度方案,组织实施,随时与各水厂联系,协调供水调配工作。

③负责水厂及供水管网(包括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指导管网恢复运行前的冲洗及水质监测,汇总水质资料并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④负责水厂抢修工作中技术措施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抢修现场急需设备器材的紧急调动和协调工作,负责与供电局联系事宜,负责抢修现场事件情况的技术分析、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应急抢修时通信保障。

⑤负责检查抢险过程中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实,并与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抢险过程中突发事件信息的上报工作,完成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临时任务。

⑦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公众防范知识的宣传工作。

2.2.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中的各自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

(4)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协调成员单位实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2.4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现场派出机构。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直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对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1)抢险抢修组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交通局及供电、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动员受事件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难疏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和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对已经发生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事件”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对涉嫌城市供水设施维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污染治理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住建局、应急局、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属地政府开展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防止水源地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3)治安交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维持社会治安,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维护交通秩序,以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视情况对通往事件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协调运输保障。

(4)综合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应急局、财政局组成。

主要职责是:及时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配和供应,设置应急物资发放点;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监测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6)监控监测组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及供水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是: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事件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事件监测,实时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根据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开展水源、城市供水等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做好水质、水量等的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作出报告。

2.2.5专家组职责

由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确定,组建由供水、应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验机构、规划设计、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供电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方面的专家以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城市供水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指导和参与供水应急预案的修编、演练评估等工作;

(2)参与现场处置,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方案;

(3)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4)参加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活动。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1)市住建局、水利局等及下属事务中心,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供水突发事件。

(2)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市水利局、住建局及各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对水源地及供水设施进行摸排评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责令供水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化解治理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各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还应制定供水突发事件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供水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5)供水企业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3.2监测

各级供水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供水企业应对城市供水水源水量、水质、供水工程情况及其他灾情信息进行监测,对各类不利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供水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汇总,对各类不利城市供水情况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提出应对措施。

3.2.1 供水信息监测与报告

(1)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建立供水管网方面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建立水质污染方面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建立供水设备、防汛、地震方面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建立危险化学品、火灾、治安方面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确认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程序上报省指挥部,属于供水处理及监测问题的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应急工作;不在供水应急范围之内的问题,由省应急指挥部上报省政府及向省内的各相关平行部门通报;经省政府确认后,向国家相关部门上报。

3.2.2 监测网络

(1)水质方面:各县(市)区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水质三级检测制度,建立由实验室、移动监测和在线监测三部分组成的立体化监测构架。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水质监测部门对影响城市供水的水源地污染情况要加强日常监控,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的日常监控,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和水库水环境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城市供水应急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生扩大,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2)其他方面:各有关单位加强对隐患的排查,防止事故发生。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对用户及社会分类的依据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3.3.1.1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预警由省指挥部确定,较大(III级)、一般(Ⅳ级)预警由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3.3.1.2预警级别的信息公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省指挥部、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预警级别信息公布后,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事故或事故隐患,做好信息跟踪,同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1.3分级条件

(1)蓝色预警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引起的水量变化,导致日可用水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 10%以上,20%以下。

(2)黄色预警

①水源井的水位下降、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引起的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日可用水量比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0%以上;

②水库汛期后库容量不足;

③日来水量比计划减少20%以上;

④由于城市供电系统故障等有关事故,导致水厂停电影响供水能力;

⑤供水生产工艺材料(净水剂、消毒剂等)维持使用时间不足72小时;

⑥地震、洪水、雪灾、冰冻等自然灾害预警后,将危及城市供水;

⑦市上游水源遭到较重污染,可能危及城市供水。

(3)橙色预警

①水库上游及汇水流域或地下水源井保护区范围内,由于企业或个人的非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

②水库上游及汇水流域或地下水源井保护区范围内,因交通事故等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③由于环境因素的诱发,源头或输水渠道水质发生异常变化;

④由于城市供电系统故障,导致水厂停电,影响供水能力20% 以上;

⑤供水生产工艺材料(净水剂、消毒剂等)维持使用时间不足48小时;

⑥政府发布地震预报;

⑦有关部门发布洪水、雪灾、冰冻等自然灾害预警,管线将遭到严重破坏。

(4)红色预警

①输送水受到污染,危及城市供水;

②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由于事故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将危及城市供水;

③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由于地震、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储存设施损坏,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将危及城市供水;

④水源水体由于环境诱发导致水质恶化,将危及城市供水;

⑤供水生产工艺材料(净水剂、消毒剂等)维持使用时间不足24小时。

3.3.2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包括: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预警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确定。较大(Ⅲ级)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核准后负责发布;一般(Ⅳ级)供水突发事件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供水单位进行应对处置,并将预警请示上报市城市供水应急办,核准后发布。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并及时组织发布。

其他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对事故预警进行分级、发布和调整。

3.3.4预警响应行动

(1)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2)进入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①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②必要时,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影响的警告和劝告;

③根据需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④组织开展供水调度,做好使用备用水源的准备;

⑤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⑥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⑦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3.3.5预警解除

一旦突发事故风险消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要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组织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1)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水源调度、水源水质处置、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2)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情况,在报告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同时,须向上级汇报。

4.2信息报告

4.2.信息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权利和责任。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单位,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立即向相应的上级 部门报告;应判定并根据事件级别和类别,在半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事件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供水事件应尽快报告市政府,必要时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 110、119 或 0417-6070718 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情况。

(2)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一经确认,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营口市住建局值班室电话:0417-2612114)。

(3)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4.2.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单位,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及其他方式报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应急领导指挥小组,同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程序

(1)I级、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I 级)和重大(Ⅱ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立即报省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省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Ⅲ级响应

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建议。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办公室建议,及时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政府、供水单位和专家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启动本单位、本地区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相关供水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由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4.3.2先期处置

4.3.2.1企业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应急措施包括: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紧急调配本单位应急资源,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有可能波及其他单位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5)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4.3.2.2政府先期处置

(1)指令各供水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的,属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在水厂断面及饮用水水源各支流断面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标污染物,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调集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动配合。

4.3.3指挥协调

4.3.3.1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后,各有关部门得到信息后应立即派出相关人员、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在现场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完成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4.3.3.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通报事件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和指导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等。

4.3.4处置措施

4.3.4.1基本处置措施

(1)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直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对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各部门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令和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3)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供水影响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3.4.2分级处置措施

(1)水源地污染的应急处理

发生水源地污染事件的,供水单位得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属地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尽快查明水源地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及污染物在水体中的运动方向,及时切断污染源,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水源地来水量不足的应急处理

发生水源地来水量不足事件的,供水单位得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供水单位及时启动供水水源调度应急预案和应急地下水源井,并将事件情况及时报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市城市供水应急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协调邻近地区瓶装水、桶装水等物资,保证居民基本用水需求。

(3)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市政公共供水的应急处置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市政公共供水,如供水单位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故障、供水管道发生重大爆管事件等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供水单位等应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件类型,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协调各部门救援力量,并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指导、帮助供水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报险后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管网爆、漏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区政府应做好供水抢修涉及占挖道路、绿地等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供水单位及时抢修爆、漏管道,同时要做好所属地区市民的安全稳定和解释工作。

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本着“优先确保市民饮用水供应,其次解决一般用水”的原则,组织送水车,集中向局部停水或低水压地区市民供水,或开启消防栓向低水压区市民供水;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时,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可调用消防车、环卫洒水车,集中组织向该地区送水,同时组织征调桶装水、瓶装水,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向居民发放。

4.4信息发布

供水安全应急期间,发生事故信息由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宣传部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居民发布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公众防范措施和初步的核实情况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撰写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当供水突发事件有可能波及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造成影响时,由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发出通告,将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影响、抢险工作的进展等情况及时告知。

4.5扩大响应

如果供水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地部队或上级请求支援。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终止条件

供水突发事件得到控制、事件危害基本消除且并无继发可能、停水区域已恢复正常供水、源水水质、水厂出厂水以及市政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紧急情况解除后,经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转入正常工作。

4.6.2应急终止程序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2)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接到应急终止通知后,终止应急状态。在完成现场处置后续工作后,报请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撤现场指挥机构。

(3)应急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应继续进行监测、监控、评估和处置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按规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由各相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调查和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预测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后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调查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完成。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3)事件结论;

(4)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

(6)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

(7)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8)各种必要的附件。

5.3恢复重建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责及时开展工作,尽快修复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6应急保障

加强应急准备能力,从人、财、物、技术等方面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6.1队伍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供水单位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抢险队伍。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抢险队伍主要依托营口水务集团等供水单位及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保、卫生、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建设。营口水务集团等供水单位要积极建设本单位专业的抢险救援队伍,提高抢险装备水平,保证应急抢险行动快速、有效。

6.2资金保障

各区(市)县级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统筹安排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抢险所需经费,市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相关经费由市水务部门按照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6.3物资保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分别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供水企业要建设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库,包括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

工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主要工业品生产协调;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采购、调运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装备信息库,定期更新技术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以技术保安全;各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做好快速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随时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6.4技术保障

组织专家组建立技术支持系统,为供水保障提供支撑,各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建立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水平。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交通运输及应急道路保障工作确保运输、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根据现场需要,快速组织车辆,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6.6通讯保障

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完善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渠道畅通,各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应明确联络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医疗卫生保障

在供水突发事件中出现水质污染、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查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工作。

6.8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建立应急处置治安保障机制,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重点区域、重要设备进行安全保护,及时进行事发区域的人员疏散工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1)单项演练:应急预案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整个救援行动的失利。根据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制定的职责和分工,每个预案每年要组织一次单项演练。单项演练内容包括:事故报告程序演练、应急指挥演练、通信演练和车辆应急演练、应急队伍集中演练、使用防护用具和抢险物资器材演练、人员救护演练及人员疏散演练等。

(2)综合演练: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可视情况组织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

7.2宣传培训

向供水单位职工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并将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整体的宣传教育计划内。

应急培训作为供水单位职工培训内容之一,要列入职工的培训计划中, 应急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报警、应急指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人员疏散与逃生等。

7.3 责任与奖惩

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市政府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或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词定义与说明

(1)本预案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

(2)水源:是指生活饮用水厂取水水源。

(3)公共供水: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公共供水管网输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4)农村集中式供水:指在偏远农村地区,通过山泉水、地下水等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输送至农村用户的供水方式。

(5)供水设施: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

(6)公共供水设施:指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和向农村地区延伸的公共供水设施。

(7)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指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由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审评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

每次城市安全供水应急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本预案更新后,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制定并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基本概况

附件1.1自然概况

附件1.1.1地理位置

营口市位于辽东半岛西北部,大辽河入海口的左岸。西临渤海辽东湾,北与大洼区、海城市为邻,东与岫岩县、庄河市接壤,南与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毗连。距沈阳市146公里,距大连市179公里,是辽宁中部城市群出海口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21°56′ —123°02′,北纬39°55′—40°56′。

附件1.1.2自然气候

营口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主要特点是: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热同季,降水适中,光照充足,气候条件优越。但干旱、暴雨、冰雹、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有发生。春季(3—5月)多大风天气,气候干燥少雨;夏季(6—8月)降水集中,气温较高;秋季(9—11 月)天高气爽,气候宜人;冬季(12—2月)寒冷干燥。

附件1.1.3地形地貌

全市地域南北最长处111.8公里,东西最宽处50.7公里,市 域总面积5415.68平方公里。总的地势是自东南向西北倾斜,自然形成东部山区、中部丘陵、西部平原的地貌特征。东部山区为长白山系千山山脉的一部分,共有大、小山峰2800余座,其中步云山、绵羊顶子山、老轿顶、黄花排为海拔千米以上的四大高峰。丘陵地带海拔50—200米,平原地带海拔10米以下。总的分布特征是“五山一水四分田”,即:50%山地,10%水域,40%平原。

附件1.1.4水资源

境内有大、中、小河流205条,其中有大型过境河流大辽河,中型河流大清河、碧流河,各河流分浑太水系、渤海岸水系、黄海岸水系入海。按流域水资源分区划分为大辽河、大清河—大辽河、大清河、复州河—大清河、碧流河五个四级区。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的主要有大辽河、大清河、虎庄河、熊岳河、浮渡河、碧流河等六条水系。全市现有水库32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石门)、中型水库3座(玉石、三道岭、周家)、小型水库28座,总库容27062万m³。

附件1.2城市供水

附件1.2.1水源

地表水源有石门水库、三道岭水库、周家水库、玉石水库、大伙房水库。地下水源有营口市团甸水源、营口市永安水源、鲅鱼圈水源、熊岳镇水源。此外还有再生水和海水作为非常规水源。

营口市区现状地表水源使用情况表

营口市区现状地下水源使用情况表

附件1.2.2给水厂

营口市现有城市净、配水厂 7座,分布散落,点多面广。水源分为地下水、地表水两种取水系列。分别为:第二配水厂(路南水厂)、第六净配水厂、永安配水厂、郭屯水厂、团甸配水厂、鲅鱼圈配水厂及熊岳配水厂。

附件1.2.3供水管网

营口市配水管网现状:全市共有≥DN100管配水管网长度为1816.6公里。供水范围包括:营口市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一期)、中小企业园。全市DN75以上管线附属设备中各类阀门19906座,消火栓6082座。

输水管线总长438.922km。用水普及率100%,水压合格率95%。

附件1.3供水风险分析

营口市供水有以下几个主要风险:

(1)水源地由于自然社会原因造成供水量不足或水质受到污染风险。营口市地下水源正在逐步关闭,目前城市供水主要以三道岭系列水库水源和大伙房水库水源为主,容易受洪涝等灾害的影响,也容易受到多种原因产生污染。

(2)水厂由于技术经济原因造成的产水水量不足或水质不达标风险。营口市部分水厂建设较早,现有水厂设备老化陈旧,容易产生水厂产水量不足。受设备故障等原因的影响,容易产生供水水质不达标的风险。

(3)管网供水能力不足或二次污染的风险。大伙房水库等水源输水距离较远,容易产生供水管破裂、堵塞或者污染。营口市供水配水管网漏失比较严重(现状产销差在34.9%左右),容易产生跑、冒、滴、漏等风险,影响居民用水。由于早期大部分管网采用生铸铁管,管线腐蚀严重,一部分容易二次污染,影响供水水质。

(4)由于社会稳定性方面造成的居民用不上安全饮用水等风险。由于罢工、集会、恐怖活动等因素,产生人为投毒或者损坏供水设施,造成供水不足或污染等风险。

(5)水务管理方面的风险。由于水管理职责不清、管理系统故障等问题,从而引发水源地污染、水厂产水不足、二次供水不足等供水风险。

附件2预案体系与衔接

营口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部门、各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作为《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下的专项应急预案,与辽宁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应急预案体系图:

 

附件3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表

名称:        填报人:       电话:               年   月   日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详细地址

 

事故现场

负责人

姓名

 

事故单位

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死亡(人)

 

重伤(人)

 

轻伤(人)

 

事故初步原因分析1

 

经济损失预估(万元)

 

事故类别2

 

主要泄漏物3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处理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

 

 

 

附件4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通讯录

附件4.1领导小组成员

序号

单位

1

市住建局

2

市委宣传部

3

市委网信办

4

市卫健委

5

市财政局

6

市应急局

7

市公安局

8

市司法局

9

市人社局

10

市生态环境局

11

市信访局

 

12

市气象局

13

市总工会

14

市自然资源局

15

市水利局

16

市发展改革委

17

鲅鱼圈区政府

18

老边区政府

19

站前区政府

20

西市区政府

21

沿海管委会

22

辽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3

自贸区管委会

24

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4.2应急救援专家

序号

姓名

1

朱维国

2

滕树生

3

杨 光

4

孙荣焕

5

王润春

6

李万庆

7

李 刚

附件5应急装备与物资清单

序号

区域

名称

型号

数量

存放地点

1

第六净

水厂

灭火器

5KG

40个

生产车间

2

铁锹

 

20把

仓库

3

沙子

 

10袋

消防架旁

4

排水泵

4寸

4台

仓库

5

郭屯水厂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RHZKF3.0/30

3套

加药间配电室

6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MT/3

8个

变压器室、高低压间

7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MFZ/ABC4

24个

仓库、综合楼、发电机室、净水车间、氯库、锅炉房、厨房

8

铁锹

 

6把

仓库

9

潜水泵

15立/h

1台

仓库

10

潜水泵

10立/h

1台

仓库

11

路南水厂

担架

 

1个

中控室

12

急救箱

 

1个

中控室

13

防毒面罩

 

2个

管理楼

14

呼吸器

 

3套

管理楼

15

防护服

 

2套

管理楼

16

防护手套

 

2副

管理楼

17

防护靴

 

2双

管理楼

18

易熔塞

 

3个

管理楼

19

六角螺帽

 

3个

管理楼

20

专用扳手

 

1把

管理楼

21

活动扳手

 

1把

管理楼

22

手锤

 

1个

管理楼

23

克丝钳

 

1把

管理楼

24

竹签、木塞、铅塞

 

5个

管理楼

25

铁丝

 

20米

管理楼

26

铁箍

 

2个

管理楼

27

橡胶塞

 

2个

管理楼

28

密封用带

 

1个

管理楼

29

氨水10%

 

200ml

管理楼

30

消防锹

 

4把

变电所

31

消防桶

 

7个

变电所

32

消防钩

 

4个

变电所

33

消防沙子

 

4桶

变电所

34

灭火器

 

16个

重点部位

35

排水泵

 

3台

泵房

36

铁锹

 

6把

泵房

37

水靴

 

6双

泵房

38

编织袋

 

100个

泵房

39

雨衣

 

4套

泵房

40

井钩

 

4个

泵房

41

团甸水厂

灭火器

MFZ/ABC4

6个

配电间

42

面罩

FT-A

2个

配电间

43

沙子

 

1立

配电间外

44

潜水泵

QDX10-16

-0.75

1台

库房

45

永安分

公司

灭火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6个

厂区内

46

铁锹

 

4把

值班室门口

47

面罩

 

2个

值班室

48

沙箱

 

1个

值班室门口

49

排水泵

WQ150-8-7.5

5个

车间泵房内

50

防雨布

 

15m

维修仓库

51

铁丝

 

20m

维修仓库

52

防暴头盔

 

2个

门卫

53

防暴盾牌

 

1个

门卫

54

防爆胶棍

 

2把

门卫

55

水桶

 

4个

值班室门口

56

靴子

 

2双

值班室

附件6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规章及文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③《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指南》

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⑦《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⑧《辽宁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⑨《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3)应急预案

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④《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

⑤《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⑥《辽宁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⑦《营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规范及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附件7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8水中常见污染物处置技术 

以下处置技术为参考技术,请相关单位在涉及相关污染物处置时,一定要结合各自供水设施处理工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工艺处理实施方案。

附件8.1有机污染物粉末活性炭应急吸附技术 

(1)苯:若水源水中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0.0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30mg/L,可使水中的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1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苯浓度超过国标16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

0.0lmg/L以下。应保持粉末活性炭与水接触时间在30分钟以上。

(2)甲苯:若水源水中甲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 3.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34mg/L,可使水中的甲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7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甲苯浓度超过国标17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7mg/L 以下。应保持粉末活性炭与水接触时间在30分钟以上。

(3)间二甲苯:若水源水中间二甲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2.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 30mg/L,可使水中的间二甲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5mg/L 以下。投加 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间二甲苯浓度超过国标 20 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 0.5mg/L 以下。

(4)乙苯:若水源水中乙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8mg/L,可使水中的乙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0.3mg/L 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乙苯浓度超过国标18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

(5)苯乙烯:若水源水中苯乙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0mg/L,投加粉末活性炭10mg/L,可使水中的苯乙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2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苯乙烯浓度超过国标56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 1.0mg/L以下。

(6)一氯苯:若水源水中一氯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30mg/L,可使水中的一氯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一氯苯浓度超过国标16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 0.3mg/L 以下。

(7)1,2—二氯苯:若水源水中1,2—二氯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33mg/L,可使水中的1,2—二氯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l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 1,2—二氯苯浓度超过国标15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 lmg/L 以下。

(8)1,4—二氯苯:若水源水中1,4一二氯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16mg/L,可使水中的1,4一二氯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1,4一二氯苯浓度超过国标26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

(9)1,2,4一三氯苯:若水源水中1,2,4一三氯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0.lmg/L,投加粉末活性炭5mg/L,可使水中的 1,2,4 一三氯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2mg/L 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1,2,4—三氯苯浓度超过国标 116 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02mg/L以下。

(10)苯酚:若水源水中苯酚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

0.01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8mg/L,可使水中的苯酚浓度符合国标要求0.002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苯酚浓度超过国标17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002mg/L以下。

(11)五氯酚:若水源水中五氯酚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4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llmg/L,可使水中的五氯酚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9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五氯酚浓度超过国标37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 0.009mg/L 以下。

(12)滴滴涕:若水源水中滴滴涕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0.00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 5mg/L,可使水中的滴滴涕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01mg/L 以下。投加 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滴滴涕浓度超过国标 101 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 0.00lmg/L 以下。

(13)乐果:若水源水中乐果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0.4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2mg/L,可使水中的乐果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8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乐果浓度超过国标21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 0.08mg/L 以下。

(14)甲基对硫磷若水源水中甲基对硫磷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0.l 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8mg/L,可使水中的甲基对硫磷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2mg/L 以下。投加 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甲基对硫磷浓度超过国标 34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 0.02mg/L 以下。

(15)对硫磷:若水源水中对硫磷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0.0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 8mg/L,可使水中的对硫磷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03mg/L 以下。投加 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对硫磷浓度超过国标 100 倍的水源水

达到国标要求的 0.003mg/L 以下。

(16)马拉硫磷:若水源水中马拉硫磷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2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8mg/L,可使水中的马拉硫磷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25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马拉硫磷浓度超过国标13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25mg/L以下。

(17)敌敌畏:若水源水中敌敌畏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0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4mg/L,可使水中的敌敌畏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1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敌敌畏浓度超过国标19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0.00lmg/L以下。

(18)百菌清:若水源水中百菌清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12mg/L,可使水中的百菌清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lmg/L以下。投加 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百菌清浓度超过国标 44 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 0.0lmg/L 以下。

(19)莠去津:若水源水中莠去津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0.0lmg/L,投加粉末活性炭17mg/L,可使水中的莠去津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2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莠去津浓度超过国标32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 0.002mg/L以下。

(20)2,4 一滴若水源水中2,4一滴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 倍即0.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2mg/L,可使水中的2,4一滴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3mg/L 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2,4一滴浓度超过国标22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 0.03mg/L 以下。

(21)灭草松:若水源水中灭草松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50mg/L,可使水中的灭草松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灭草松浓度超过国标9倍的水源水质达到国标要求的 0.3mg/L 以下。

(22)林丹:若水源水中林丹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0.0lmg/L,投加粉末活性炭 7mg/L,可使水中的林丹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02mg/L 以下。投加 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林丹浓度超过国标 76 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 0.002mg/L 以下。

(2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若水源水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1.5mg/L,投加粉末活性炭22mg/L,可使水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投加 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浓度超过国标17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3mg/L以下。

(24)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若水源水中邻苯二

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0.04mg/L,投加粉末活性炭74mg/L,可使水中的邻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酯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8mg/L以下。投加80mg/L(水厂最大可能投炭量)粉末活性炭,能使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浓度超过国标 7 倍的水源水达到国标要求的0.008mg/L 以下。

(25)油污染是最常见的水污染之一。除围堵外,可以利用天然吸附材料、合成吸附材料和活性炭等进行处理。吸附材料选择应考虑回收问题。

天然吸附材料包括:稻草、泥煤、锯末、玉米秸和火山岩等;合成吸附材料包括聚氨酯、聚乙烯、聚丙烯、尼龙纤维和尿素甲醛泡沫等材料。

附件8.2金属污染物化学沉淀应急处理技术 

(1)锌:若水源水中锌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大于8.5、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可以使水中的锌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lmg/L 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为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可以使水中的锌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lmg/L以下。

(2)铅:若水源水中铅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4倍即 0.0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大于7.5、混凝剂投量大于10mg/L可以使水中的铅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lmg/L 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为9.0—9.5、混凝剂投量大于 20mg/L 可以使水中的铅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lmg/L以下。

(3)汞:若水源水中汞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0.00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大于 9.5、混凝剂投量大于 5mg/L 可以使水中的汞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lmg/L 以下;而采用铝盐混凝剂技术则不适用于该种污染物。

(4)铜:若水源水中铜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大于7.5、混凝剂投量大于5mg/L 可以使水中的铜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lmg/L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pH值为 8.0—9.5、混凝剂投量大于10mg/L可以使水中的铜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lmg/L以下。

(5)镍:若水源水中镍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0.l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大于 9.5、混凝剂投量大于 5mg/L 可以使水中的镍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2mg/L 以下;而采用铝盐混凝剂技术则不适用于该种污染物。

(6)镉:若水源水中镉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0.01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大于8.5、混凝剂投量大于 5mg/L可以使水中的镉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05mg/L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为 8.5—9.5、混凝剂投量大于 20mg/L 可以使水中的镉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05mg/L 以下。

(7)铍:若水源水中铍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0.010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大于 8.0、混凝剂投量大于 5mg/L 可以使水中的铍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02mg/L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为 7.0—9.5、混凝剂投量大于 10mg/L 可以使水中的铍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02mg/L 以下。

(8)银:若水源水中银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0.25mg/L,当采用铁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大于 7.0、混凝剂投量大于 10mg/L 可以使水中的银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5mg/L 以下;当采用铝盐混凝剂时,调节 pH 值大于 7.0、混凝剂投量大于10mg/L 可以使水中的银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5mg/L 以下。

(9)铬:若水源水中铬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0.25mg/L 时,在中性 pH 值范围内,投加 FeS045mg/L、保持游离氯 3mg/L,可以使水中的铬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5mg/L 以下。

(10)钡:若水源水中钡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3.5mg/L 时,在中性 pH 值范围内,投加 FeSOt大于30mg/L,可以使水中的钡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7mg/L 以下。

(11)砷:若水源水中砷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0.05mg/L 时,调节 pH 值小于6.5(混凝出水),投加 FeCl320mg/L、

保持游离氯 2mg/L,可以使水中的砷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0.01mg/L 以下。

(12)硒:若水源水中硒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0.05mg/L 时,在中性 pH 值范围内,投加 FeCl3大于 30mg/L,可以使水中的硒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lmg/L 以下。

附件8.3还原性污染物的化学氧化法应急处理技术 

(1)氰化物:若水源水中氯化物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0.25mg/L时,在中性 pH 值范围内,游离氯投量大于 0.8mg/L, 可以使水中的氰化物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5mg/L 以下。消除水中氰化钠的应急办法是加漂白粉一般应立即在事发水域进行,可使尚未水解的氰化钠氧化成低毒的氰酸钠(人口服最低中毒剂量为 5400mg/kg体重),进而氧化成无毒的二氧化碳等。

(2)硫化物:若水源水中硫化物浓度超过饮用水标准限值 4 倍即 0.lmg/L 时,在中性 pH 值范围内,游离氯投量大于 0.8mg/L,可以使水中的硫化物浓度符合国标要求的 0.02mg/L 以下。

附件8.4微生物的强化消毒应急处理技术 

(1)微生物综合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异养菌计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C.FU/ml、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国家标准中没有规定异养菌计数,但美国 EPA 标准中规定异养菌不得超过 500CFU/ml。若使该类微生物达到 99%的灭活,则在 5°C 时游离氯的 Ct 值范围为0.034—0.05;氯胺的 Ct 值范围为 95—180;二氧化氯的 Ct 值范围为 0.4—0.75;臭氧的 Ct 值为 0.02。

(2)细菌类:主要包括粪型链球菌属、军团杆菌属、志贺菌属、沙门菌属、霍乱弧菌水处理中若使该类微生物达到 99%的灭活,则在 20°C 时游离氯的 Ct 值为 6。

(3)肝炎病毒: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 99%的灭活,则在 20°C时游离氯的 Ct 值为 10。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4)脊髓灰质炎病毒: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 99%的灭活,

则在 5°C 时游离氯的 Ct 值范围为 1.1—2.5;7^胺的 Ct 值范围为768—3740;二氧化氯的 Ct 值范围为 0.2—6.7;臭氧的 Ct 值为

0.1—0.2。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5)柯萨奇病毒和埃可病毒: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 99%的灭活,则在 5°C 时游离氯的 Ct 值为 35。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6)蓝氏贾第鞭毛虫: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 99%的灭活,则在 10°C 时游离氯的 Ct 值为 69;氯胺的 Ct 值为 1230;二氧化氯的 Ct 值为 15;臭氧的 Ct 值为 0.85。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7)隐孢子虫:若使该种微生物达到 99%的灭活,则在 5°C时游离氯的 Ct 值范围为 3700 至上万;氯胺的 Ct 值为 7 万;二氧化氯的 Ct 值为 829;臭氧的 Ct 值为 40。工艺其他调整:提高混凝剂投加量,降低滤后水浊度,水厂内回流水排放,不回收。

(8)剑水蚤等浮游动物:水中余氯维持 0.8mg/L 以上,接触时间 3h,对剑水圣具有完全灭活效果;水中臭氧浓度为 0.4mg/L,接触时间 8min,完全杀灭水中剑水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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