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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营口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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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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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11-20——2025-12-19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满足被征收人市场化安置需求,缩短征收补偿安置周期,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营口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梧       

电话:0417-2896116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北大街63号

邮政编码: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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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满足被征收人市场化安置需求,缩短征收补偿安置周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营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项目中实行市场化安置(房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全市范围内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商业网点、车库等)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选择房票安置的,不予给付安置过渡期间租房补助费。

第四条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当向征收区域所属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

第五条 市住建局是全市房票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票安置政策,组织与省住建系统建立的房票管理平台进行对接,建立全市房源超市,指导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票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票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票的核发与使用

第六条 房票样式全市统一制定,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安置申请书》、被征收人身份信息等录入房票管理平台(房源超市数据需实时更新),生成电子房票,创建被征收人房源超市账号及密码,用于被征收人查看、使用电子房票;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下载电子房票信息,加盖公章后,向被征收人发放书面房票。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房票奖励、其他地上附着物和装修补偿费等均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补偿面积+其他应补偿金额。补偿面积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其他应补偿金额。

第八条 房票奖励实行足用有奖,分时计奖原则。

被征收人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能够足额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三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10%的房票安置奖励;六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5%的房票安置奖励;超出六个月使用或未足额使用的,不予奖励。房票使用日期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日期为准。

房票奖励金额不可提现,不计利息,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

房票奖励金额应当纳入各县(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成本。

第九条 房票有效期十二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被征收人足额使用房票的,房票使用金额包含房票票面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的,购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额可以提取现金。提现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房票使用金额。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以分割使用,统一结算购房款;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也可以合并使用。房票分割或者合并使用的,房票奖励金额按照房票使用日期分别计算,统一兑付。

被征收人可以持房票在房源超市内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房源超市内选定商品房后,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房票等材料与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购房款。

房票使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奖励)由购房人承担;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或者办理商业银行贷款。

第三章 房票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信息采集、房票的核发与使用、房源的归集与更新、房票使用金额的结算与兑付应当纳入房票管理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房票安置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统一纳入监管,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兑付。

第十三条 为保障房票安置房源真实性、流通性,房源超市实行动态管理,申请进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应当进行房源审核,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手续齐备,不得有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三)商品房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房票管理平台签订《交易服务合同》。

第四章 房票结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房票结算材料。

房票管理平台应当在受理房票结算申请当日通知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房票结算材料。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票使用资金拨付至指定账户,同时将支付信息提交房票管理平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收到结算资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被征收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付房屋等手续,并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办结信息。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购房后,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购房发票、收款账户等材料向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可提现金额结算。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核验被征收人和购房人的身份信息,核算被征收人房票可提现金额,符合结算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结算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禁伪造、篡改房票或被征收人身份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等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票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永久留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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