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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营口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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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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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12-16——2025-12-22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辽宁省城乡建设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营口市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立国、沙金涵       

电话:0417-2636317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北大街63号

邮政编码: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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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辽宁省城乡建设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借鉴蚌埠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以试点示范为抓手,从2026年开始,在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发展模式基础上,推动“十五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城乡建设碳达峰工作走深走实,带动全省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政策有效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以优化城市能源结构为目标,通过我市在省内率先实施建设试点示范分布式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探索经验、凝聚共识、完善机制,稳妥有序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发展,为营口市打造清洁能源城市提供支撑,为辽宁省可再生能源更充分应用,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提供创新途径。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坚持新建与改建结合、分类推进原则,推动建筑与光伏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监管、同步验收(以下简称“四同步”原则)。

坚持试点先行,安全可靠:以试点项目为载体,优先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和建筑类型开展示范,确保技术路线安全、运行稳定可靠。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引导,通过优化服务、资金激励等措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坚持部门协同,属地负责: 强化部门联动,打破壁垒,形成合力。落实县(区)政府、管委会属地主体责任,确保试点项目落地见效。

(三)工作目标

通过“十五五”期间全面鼓励、推广先进太阳能发电技术、设备在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各实施场景实际应用,使得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与监管体制更加成熟,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不断提升。“十五五”期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建筑用电占建筑能源比例超过65%,全电气化比例达到20%。推动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实现太阳能光伏发电就地生产、就地消纳、余电上网。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在满足用电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实现电力少增容、不增容。通过建筑光伏一体化推广,带动我市光伏产业同步发展,推动我市清洁能源城市建设。

二、实施场景

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是将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与建筑结构深度融合的绿色建筑技术,其核心在于将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材料直接嵌入建筑屋顶、幕墙、窗户等部位,与建筑结构与装饰等一体化施工,替代传统建材的同时实现发电用电功能。

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推动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鼓励配置必要储能设施,在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及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领域,打造一批具有不同场景示范效应的光电一体化试点项目。

1.“光伏+新建公共建筑”试点工程

各级政府投资新建的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建筑,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应率先实施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展现先进的科技形象,树立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榜样,提升公众对可再生能源科学应用意识。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有玻璃幕墙、石材外墙或铝板外墙等设计要求的,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

支持其他投资主体在新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项目时,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

2.“光伏+新建工业建筑”试点工程

新建工业厂房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各级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新建的工业厂房,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鼓励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工业厂房墙面配套安装光伏幕墙设施。

对于各类园区既有的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在平衡好项目风貌、质量、安全和建设成本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支持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鼓励园区企业“自发自用”,有序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灵活接入与生产消费一体化。

3.“光伏+新建居住建筑”试点工程

鼓励住宅地产开发单位在城镇区域新建居住建筑时,采用光电一体化技术,按照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原则配套建设光伏设施,确保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监管、同步验收使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光伏项目投资主体的,应承担备案、并网申请、后期运维等责任,并签订收益分配合同,厘清光伏系统与房屋受买人之间的产权关系。

4.“光伏+既有建筑”试点工程

支持既有工业建筑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在建筑屋顶及墙面配套安装光伏设施。

鼓励各相关单位结合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对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积极探索商业模式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

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农村危房改造等改造类项目,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5.“光伏+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试点工程

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可利用空间作为推进全市光伏一体化工作的重要补充场景。

在公园、绿地等区域,可结合景观设计,采用柔性光伏组件(如光伏棚、光伏长廊)替代传统遮阳设施,兼顾发电与休憩功能。在广场、街路等区域,推广光伏地砖、光伏座椅、“光伏+储能”一体化路灯等产品的应用。降低城市开放空间对传统电网的依赖,进而形成“零碳街区”示范。

在自来水厂(站)与污水处理厂(站),可利用厂房屋顶、水池上方空间安装光伏系统,实现“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在供热厂(站)、垃圾焚烧厂等设施中,结合建筑立面和屋顶安装光伏,降低运营成本。

三、总体要求

我市建筑光伏一体化及分布式光伏建设总体上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储能设备”方式,即建筑光伏发电以自发自用为主,鼓励按照“四同步”原则同步建设储能设备,须配备安全有效的“四可”设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便于统筹调配、管理多余电能,确保城市电网安全。光伏项目并网条件一经具备后,方可并网运行。

四、重点任务

1.建立全链条优化审批服务机制

备案管理:光伏发电系统作为建筑组成部分,由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正式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消化存量:各县(市)区、园区须于2026年底前,对当前已建设而未接入电网系统的在建建筑光伏项目,在电网承载力满足条件或经电网升级改造后满足承载力的前提下,完成并网消纳;还要对已备案未实施建设的光伏建筑项目,鼓励增加储能设备,支持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储能设备”的方式落实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对于2026年仍不能开工建设的一备案光伏项目,应依照相关管理规定督促开工或废止备案,供电公司依据废止备案后的结果核算我市电网可消纳情况,并推送给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会同市供电公司对我地区历史上完成的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以经办理备案项目为主)、运行情况、及备案后未建设、待建设情况,梳理形成年度台账,为建筑光伏一体化中长期建设与改造提供基础数据。

规划衔接: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新建项目规划条件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导向与具体要求,确保新建项目规划与国家节能战略紧密契合,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对不涉及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和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改造类试点项目,在施工许可审批流程中实施规划豁免。建设单位报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针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要求,先期征求住建部门意见,同意后方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审工程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监管:光伏一体化建设项目,即:限额以上的新建及既有建筑改造(增设光伏设施)项目,均须实施建筑光伏一体化施工图设计并落实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均须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县(市)区、园区住建行业监管范畴,实施全过程监管,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档案完整移交,务必做到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双闭环;限额以下的按照《辽宁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由相关责任部门落实工程管理和监管责任。

并网与服务:供电部门应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探索在项目立项可研阶段提前介入,参与项目余电上网方案审查,提供并网消纳意见;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须持接入电网系统方案审查合格证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联合验收,供电部门参与同步完成并网验收和调试,出具并网验收合格证明;供电部门协助后期运维阶段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营口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设计单位、审图机构

2.强化电网支撑

承载力评估与升级:电网承载力是项目能否顺利并网运行的核心前提,供电部门按季度开展电网承载力分析评估,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信息,并同步推送给住建部门。对试点项目集中、接入受限的区域,优先安排配电网升级改造计划,通过新建线路、增容变压器等措施提升接纳能力。如某地区接纳承载能力发生变化,也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市级住建部门。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营口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3.落实多元化政策支持

财政资金引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财力实际情况,鼓励对按期建成、运行良好、示范效应显著的试点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研究和宣传国家关于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依法享受相关税收减免。

绿色金融支持:指导金融机构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拓宽绿色融资渠道,加大对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为清洁能源城市建设提供金融支撑。

科技创新扶持:市科技局负责协助本地光伏生产及应用企业、相关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清洁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政府示范引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摸排正在使用且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机关办公用房,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率先垂范实施建筑光伏一体化改造。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营口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4.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设计与图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标准,进行建筑光伏一体化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光伏制造行业管理:市工信局加强对本地光伏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与管理。支持培育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领域“专精特新”企业,推动光伏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光伏产品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光伏组件、逆变器、储能电池等关键设备生产企业所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管。

全过程监管: 落实建设单位对试点项目建筑结构安全、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将试点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光伏系统的安装、防护和防雷接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设计单位、审图机构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住建局牵头的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市住建局负责试点建设及全面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顺畅的联络机制。

2.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发挥属地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试点项目的遴选、推进、协调与落实。

市发改委:负责试点项目备案管理及底数查清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规划环节做好支持与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

市税务局:负责税收政策的研究与落实指导。

市工信局:负责光伏制造行业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做好光伏产品监管。

市科技局: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机关用房节能改造计划及报批实施。

营口供电公司:负责并网、消纳、电网升级等全方位服务。

营口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绿色金融服务的指导。

各设计、审图机构:负责做好设计与审查技术支撑。

3.强化宣传推广

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项目成功经验,通过案例宣传、技术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向社会展示成效,提升各方认知,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本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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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将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机关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及营口供电公司等部门联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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