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元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实行备案制,加速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的答复。
目前,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营公房[2008]36号)《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对全地区各县(市)区物业办住宅房屋维修进行指导。
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着使用难、监管难、公开性不够等难题。您所提的为简化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由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提出备案申请,申请要件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进行备案并拨付维修资金”的建议,具备实际操作性可以采纳。下一步将该项内容充实到《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之中。
对于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电梯故障;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一是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执行;二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文件规定,可以不经过业主“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物业主管部门汇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直接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紧急抢修。
二、关于对“要建立多样化表决方式”的建议的答复。
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均规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维修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正如您所提“业主素质有高低,公共意见和观念不强”,同时,有空闲房、房屋出租、经常出差不在家的等情况,表决起来很难。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决定,可以采用: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达到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下一步将该项内容充实到《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之中。
三、关于对“要建立维修资金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议的答复。
现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资金管理部门,正在进行维修资金相关数据整合,为资金分户管理和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打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增加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同时投入财力、物力,负责对站前、西市、产业基地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全面进行专业化管理;对各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特别是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条件具备的,要逐步建立维修资金微信公众平台,公开个人维修资金账号账户,余额利息及已使用金额等信息。同时,通过该平台可以浏览维修资金的有关政策法规,可以快速查询维修资金的交存指南、使用流程和使用程序等。
四、关于对“要引入第三方进行监管”的建议的答复。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文件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工程内容、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义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对维修价格进行实质性审核,杜绝出现工程造价虚报、高报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