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住建局公文公开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精神,规范市公路管理局公文主动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住建局公文主动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公文;
(二)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变动、人事任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
(三)本局及临时机构的项目申报、公示及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公文。
二、市住建局公文不主动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公文;
(四)本局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上行、平行文)和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
(五)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有关人事、财务(经费)、机关行政管理等事项的公文;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
三、市住建局主动公开发布的程序
(一)各科室在拟制公文时,科室负责人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法规科核稿时,如不同意主办科室提出的公开意见,可以更改并注明理由。
(三)局分管领导审核时,如不同意主办科室可以更改并注明理由。
(四)局主要领导签发公文时,如不同意以上公开意见,可以进行更改并注明理由。
(五)公文印发后,由宣教科将需要主动公开的公文加载到局网站。
(六)除上述公文外,各有关科室对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在信息生成后,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统一由宣教科对外公开。
各科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对不予公开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杜绝政府信息该公开而不按时公开、不应公开而公开等问题的发生。
营口市住建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