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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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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规范我市建筑施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我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制定本预案。

1.2.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2019年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自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1.2.2  法规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自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6)《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政办发[2009]94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2.3  规章

1.2.4  规范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441-1986)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6)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的有关标准、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营口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本预案。全市建筑施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公布实施。

⑵县(市)、区应急预案。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县(市)、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并应与本预案衔接。县(市)、区级预案应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⑶企业应急预案。由市内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与所属管辖区域政府部门的有关预案衔接并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由各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营口市建筑施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纵向与市政府相关

综合应急预案、省住建厅建筑行业应急预案相衔接;横向与营口市住建局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对接。

1.5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人身安全。

1.5.2依法依规,规范救援。遵循应急救援科学原理,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应急救援的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应急救援与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营口市建筑施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施工现场各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有关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5.4强化准备,平战结合立足实战。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与培训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5.5依靠专家,科学救援。建立强有力的专家队伍,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科学研判、民主决策,为科学救援和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1.5.6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立足于建筑施工行业管理实际,建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运行模式,建立各种可行的应急程序和应急救援责任;依据存在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对应的处置方案。

2  事故风险描述

2.1概述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营口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属于事故多发行业,综合分析建筑施工的特点是生产周期长,工人流动性大,主要是露天作业、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占主要作业形式而且手工操作多,劳动繁重,产品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机械品种繁多等动态变化,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经评估,建筑施工行业属于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居多,易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2.1.1建筑施工行业特点与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投资规模近年来保持较高水平,由于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多,大体量工程项目多,施工环境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日趋增多, 加之建筑业本身属于高危行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2.1.2 施工工艺复杂。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进步,建筑结构形式由原来大量的砖混 结构,逐步发展为以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索结构等为主的复杂结构形式,建筑层数由多层建筑向高层、超高层方向发展。因工程结构复杂,建筑物高大,施工作业难度 不断提高,施工作业的危险性随之增大。

2.1.3 工人劳动作业强度大。虽然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施工作业中脚手架搭设、高大模板安拆、砌筑等大多数施工作业仍为手工操作,劳动强度 高、体力消耗大,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易造成疏忽,成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诱因。

2.1.4建设施工作业受外部条件和天气变化影响大。建设工程从基础、结构到装修各施工阶段,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因作业条件变化须随时调整。一些建设工程,场地狭窄, 作业空间狭小,易造成施工安全突发事故。地下暗挖工程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地质条件 复杂、地下管线密集,也是引发施工安全突发事故的重要因素。此外,建设工程施工作 业大部分为露天操作,受高温、大风、降雨、降雪等天气影响大,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各类安全突发事故发生。

2.1.5 作业环境危险。建设工程施工露天作业多、高处作业多、地下作业多、有限空间作业多,很多施工作业需要施工人员置身于危险的环境中才能完成。由于工程施工自 身特点,多工种、多班组在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普遍存在,事故风险大大增加。

2.1.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普遍不高,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存在。施工现场的主体安全监管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抢工期导致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均成为导致安全突发事故的重要因素。

 

2.2 事故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441-86),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经辨识,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伤害、坍塌、火灾、触电、车辆伤害等。

上述事故类型是需要重点预防的安全事故。其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伤害、坍塌、触电、火灾事故、车辆伤害这八种类型的事故是建筑施工行业经常发生的事故。

2.3 事故风险分析

2.3.1 高处坠落事故。建筑施工随着建筑物的升高,临边作业、和独立悬空作业区域等多项作业都涉及高处作业,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登高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戴安全带,临边洞口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和材料质量不好,不符合安装和使用要求,或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提升机具限位保险装置失灵或“带病”工作;井架吊蓝载人上下;人货升降机超载运行;施工作业区外墙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网。施工人员患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等;施工人员不注意自我保护,坐在防护栏上休息,在脚手架上睡觉;气候原因造成的事故,如突遇大风、暴雨,夏季高温

中暑晕倒坠落等。由于这些原因存在,可能会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坠落人员伤亡。

2.3.2 物体打击事故。物体打击事故多数发生在高处作业时的物料传递、高处掉物、交叉作业时的坠落掉物。

(1)在高空作业中,由于建筑材料、使用的工具、零件、砖瓦、木块等物从高处掉落伤人;

(2)人为乱扔废物、杂物伤人;

(3)起重吊装、拆装、拆模时,物料掉落伤人;

(4)设备带“病”运行,设备中物体飞出伤人;

(5)设备运转中,违章操作;

(6)拆除作业时发生的掉物等,都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伤害事故。

2.3.3起重伤害事故。在建筑施工中,涉及使用各类吊车、塔吊、卷扬机等起重设备配合施工作业。会因起重设备安装搭建不合理;起重设备自身安全限位装置等安全附件失灵;捆绑的吊件不规范;现场安全管理不善;起重机操作者违反“十不准”等规定操作;作业现场指挥失误等原因,造成吊件坠落、吊钩脱钩、超重滑竿、吊机倾倒等事故。发生的事故可能会造成现场人员的伤亡。

2.3.4机械伤害事故。在建筑施工中,需要开启机械设备配合作业,如使用卷扬机往高层作业区输送各种建筑材料;开启传送带输送建筑材料;使用砂轮机、电锯、无齿锯、钻孔机等切割机裁剪木材、钢筋、水泥构件等骨架材料;使用各种手动电气工具进行安装作业; 使用其他带联轴节、皮带轮、飞轮(片)等转动设备时,因装置防护

缺陷、管理不善、人为的忽视、违章作业原因,可能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2.3.5坍塌事故。坍塌事故类型,建筑物、脚手架、模板支架、土方坍塌及塔吊等起重设备可能发生倒(坍)塌事故: 

1造成倒(坍)塌事故如下几个共性问题:

1)工程结构设计不合理或计算错误;

2)脚手架、模板支架、起重设备结构设计不合理或计算错误;

3)施工前没有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做具体技术安全措施交底,特定施工项目未经专家评审论证;

4)施工现场管理松弛,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5)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偷工减料,施工质量差;

6)施工队伍素质差,不执行法规、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思想上存在盲目性、冒险性、随意性;

7)现场作业环境不良,安全防护设施缺乏。

2结构失稳问题,例如:

3建筑施工现场任何事故的形成,都是在主因与诱因相互作用下发生的,而且都存在一个演变过程,即:

1)从无形到有形;

2)从量变到质变;

3)从渐变到突变;

4)从屈服到极限;

5)从失稳到破坏。

2.3.6火灾事故。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事故是由电气设备引起的电气火灾、雷击火灾和人为违章动火所致。因电气起火:电气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三种:一是外界火源引燃电缆引起的;二是电力线路短路引起的;三是电流过载导致的。雷击火灾,在露天作业场所带电设备未正确采取防雷设施,当遇雷击的时候可能发生火灾事故。施工人员擅自动火取暖;焊工违章动火作业;施工人员在有可燃物的场所吸烟;施工人员违章动火(用电炉)做餐等原因,可能发生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2.3.7触电伤害事故。由于施工过程中电气设备的大量使用,设备保护接地不好或者失效、漏电;使用电动工器具时,电动工器具外壳漏电;电气设备外壳漏电;电灯开关、插座破损,带电部分外露;员工劳动保护使用不恰当;带电作业;临时用电使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过程中,缺少电气危险警告标志;检修、检查或操作过程中忽视安全措施等,可能导致设备带电,会导致操作人员触电,发生触电事故。

2.3.8车辆伤害事故。在建筑施工现场,需要运用的各种车辆(如:半挂车、叉车、货车等)运输建筑材料,因此进入生产区域的各种车辆较多,如果车辆驾驶不慎、现场管理不善,且因在运输或作业行驶过程中由于车辆机械制动故障、路面太窄、太滑,车辆超速、以及司机违章驾驶等原因,可能会对作业人员造成一定的伤害;同时会对建筑物、施工设施造成一定的损坏。

2.4事故危险程度分析

 

事故

类型

事故成因

事故危害程度

发生几率

危险等级

物体

打击

设备缺陷

安全管理缺陷

人员忽视

作业条件差

可能致人受伤;

严重时可致人死亡;

可能

车辆

伤害

现场管理缺陷

人员忽视

违章驾驶

可能致人受伤;

严重时可致人死亡;

有可能

机械

伤害

设备缺陷

安全管理缺陷

人员忽视

可能致人受伤;

严重时可致人死亡;

 

可能

起重

伤害

设备缺陷

安全管理缺陷

违章作业

可能致人受伤;

严重时可致多人伤亡;

可能

触电

设备缺陷

安全管理缺陷

作业条件差

违章操作

可致人受伤或死亡;

可能

火灾

电气管理缺陷

安全管理缺陷

违章作业

可能致人受伤;

可造成经济损失;

可造成社会影响;

有可能

高处

坠落

安全管理缺陷

防护措施缺陷

作业条件差

可能致人受伤;

严重时可致多人伤亡;

可能

坍塌

设计缺陷

安全管理缺陷

防护设施缺陷

可能致人受伤;

严重时可致多人受伤;

可能

2.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6 重大危险源辨识

参照《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营建安发[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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