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营住建发〔2020〕35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各县(市)区、园区、开发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营口市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营口市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6日
营口市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展工程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建设(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材料、检测试验、房地产估价、中介机构、物业、供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等。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经司法机关确定的不履行判决、裁定、裁决等的失信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公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审核、认定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在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内容一般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及公布期限等。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认定相关责任主体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按照营口市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责任主体严重以上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认定相关责任主体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实施涉及责任主体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执(从)业人员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认定相关责任主体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严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调查已确定责任主体的,应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6-36个月,时间自该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之日起计。公布期满后,应予以撤销公布。
列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公示期限不少于12个月,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公示期限不少于24个月。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5日内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时应当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文书、处理意见书、不良行为认定函等。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和撤回,下级部门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查。
第十条 对存在行政处罚决定等依法被变更、撤销,或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有误等情形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部门应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一条 对已公布为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宽严相济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视其整改情况可酌情缩短或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在公示期间通过整改确已达标,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原查处部门复查合格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提示终止公示,但公示期限为2年以上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年;公示期限为1年以上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及再次发生不良行的,可延长公布期限,原查处部门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公示期限可以延长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为分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房地产开发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其成员有建管、质量安全、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等相关行业监管职能科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建设领域市场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对策和措施;
(二)部署《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通报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研究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和期限;
(三)研究决定提前或延长终止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期限;
(四)协调处理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五)组织对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研究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对无故瞒报、迟报和漏报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