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3-12-14

【字号:

分享:

    委  托  方: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田伟

受委托方  :营口市公共设施维护中心

地      址: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星

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营口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权限

将以下行政检查职权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1、负责行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权;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行为、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行为、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在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对全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落实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行使城市树木、绿地、绿化设施等管理方面的行政检查权;对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行为、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行为、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采摘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行为、向树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行为、损坏绿化设施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3、负责行使对城市绿地范围内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行政检查权;对擅自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监管,负责行使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行政检查权;负责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负责在市政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挖掘市政排水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等。

5、负责行使对违反《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部分检查权;对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行政检查监督。

6、负责行使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为的部分检查权;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行为的行政检查监督。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委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检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应当监督受委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检查权。

(三)与受委托方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委托方的责任

(一)受委托方须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检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得将行政检查权再委托给第三人;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为;

(三)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情况,并按照委托方要求上报相关文书、报表;

(四)严格按照委托方相关制度规定落实行政检查任务。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期间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时,依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行政职能进行调整时,双方需重新签署。  

委托方:营口市住房和    受委托方:营口市公共设施

城乡建设局                维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2月12日               2023年12月12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