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控制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接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等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裁量自由原则。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控制以不影响正常行政许可实施为前提;
(二)基准指引原则。应当建立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指引和控制;
(三)明确责任原则。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时,应对各许可岗位职责、人员裁量权责进行明确;
(四)合理性评估原则。应建立评估制度,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五)内部公示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情况应定期进行内部公示。
第五条 应依法依规明确并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材料以外的其他任何材料。
第六条 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作出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存在兜底条款的,应当进行细化及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申请材料的,应根据法定许可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四)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不得出现模糊用语或兜底条款。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修订《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第八条 应当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岗位及其职责,并确定替代人员,不得以人员不在岗、不熟悉业务或者其他任何理由拖延行政许可业务办理。
第九条 应当依据规定的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程序。
第十条 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时限内无法办结的,需经负责人批准后,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全部行政许可决定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本基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5、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附件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4、《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1〕2号)
二、许可条件
1、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须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2、新建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3、既有建筑改造的须符合原有建筑使用性质;
4、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申报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登陆“营口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yingkou.gov.cn),进入首页搜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栏,下载打印并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申请人按照本规程要求,持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市A19窗口接受审核(咨询电话3833700)。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行政许可受理后,通过现场审验等方式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审验。符合条件的,经审定后下达《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法定时限
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附件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4、《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1〕2号)
二、许可条件
1、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须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2、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3、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申报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登陆“营口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yingkou.gov.cn),进入首页搜索“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栏,下载打印并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申请人按照本规程要求,持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市A19窗口接受审核(咨询电话3833700)。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行政许可受理后,通过现场审验等方式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审验。符合条件的,经审定后下达《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法定时限
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
附件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一、许可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和瓶装燃气送气工应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依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4.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5.《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登陆“营口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yingkou.gov.cn),进入首页搜索“燃气经营许可”专栏,下载打印并填写《营口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按照要求,持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市A19窗口,提交审核。(咨询电话3833700)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下达《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许可受理后,审批部门通过现场审验等方式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审验。符合条件的,经审定后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
(一)提交材料
1、《营口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一份。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代办的,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按类别须同时提交的材料:
①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书、修订公司章程决议、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变更机构地址的,营业执照地址已变更的,需在申请材料中填写详细的经营地址(须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一致)、使用期限以及场所所有人的简要信息、联系方式,无需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地址未变更的,需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场所的,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提交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清单。
③变更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专职从业人员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个人社保编号或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登陆“营口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yingkou.gov.cn),进入首页搜索“燃气经营许可”专栏,下载打印并填写《营口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按照要求,持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市A19窗口,提交审核(咨询电话3833700)
五、法定时限
自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起8个工作日内。
附件4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一、许可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三、燃气经营者申请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一)申报材料
《燃气设施改动方案》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登陆“营口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yingkou.gov.cn),进入首页搜索“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专栏。
2、申请人按照要求,持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市A19窗口,提交审核。(咨询电话3833700)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下达《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许可受理后,审批部门通过现场审验等方式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审验。符合条件的,经审定后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法定时限
自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起8个工作日内。
附件5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一、许可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三、燃气经营者申请停业、歇业
(一)申报材料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书》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登陆“营口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yingkou.gov.cn),进入首页搜索“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专栏,下载《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书》。
2、申请人按照本规程要求,持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市A19窗口接受审核(咨询电话3833700)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下达《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许可受理后,审批部门通过现场审验等方式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审验。符合条件的,经审定后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法定时限
自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起8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