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全市(不包含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公示如下:
营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营发改收费〔2015〕552号)文件要求,居民用户按0.95元/立方米、非居民按1.40元/立方米收取。2023年,我市售水量为5668.8万立方米,收取污水处理费总金额4847.9万元,用于支付营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征手续费96.95万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