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内稳定就业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自主创业投资人、个体户经营者。其中:政府引进人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复转军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公益性岗位职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家政服务人员等优先安排;
(三)申请人为新毕业异地户籍的大学生,凭中专以上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可申请保租房,租金2年内(含2年)按基础租金的80%减半执行;由团市委认定的求职青年人才,可以额外申请三个月(免费)“青年驿站”居住服务。
二.、申请材料:
(一)《营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三)申请人单位录用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流水等收入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流程
(一)线上申请
1. 申请人登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名称])或相关手机APP。
2. 进行注册并登录,填写个人及家庭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PDF格式)。
3. 选择意向房源(若有明确意向),若无则后续由系统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条件匹配。
4. 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二)线下申请
1. 申请人前往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领取《营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清单。
2. 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准备齐全申请材料。
3. 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受理窗口。
四、审核流程
1. 初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或线上平台管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补正告知后 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经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2. 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婚姻等情况。复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复审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
3. 公示: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五、选房及签约
1. 选房: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保障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的轮候顺序进行选房。选房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将提前通知保障对象。
2. 签约:保障对象选定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修养护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六、租金缴纳及管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60%执行;保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基础租金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以元/平方米为单位。租金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具体缴纳方式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2.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租金的收取和管理,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运营等支出 ,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租金收支账目,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监督管理
1. 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已享受的租金补贴应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运营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本申请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如国家和省、市政策发生调整,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