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有关部署,落实的《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锚 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6〕1号),切实做好我省202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精准界定对象,明确任务时限
(一)改造对象范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的意见》(建村〔2026〕15号)规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下简称支持对象)。
(二)政策支持范围。政策支持对象为家庭无房的或家庭唯一住房为C级或D级危房的,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此外,政策支持对象家庭唯一住房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各地住建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民政、财政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政策支持对象实施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三)年度任务时限。2026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要于6月底前全部开工,12月底前全部竣工(改造任务量见附件1)。对动态监测发现符合条件的新增危房,要及时进行改造,确保住房安全。
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拨付资金
(一)执行分级分类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危房鉴定等级确定补助资金发放额度。政府分类补助标准要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确定,原则上C级危房补助资金每户不低于0.5万元,D 级危房补助资金每户不低于2.5万元。对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实施危房改造,要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用好用足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加大补助支持力度。
(二)严格资金拨付流程。各地住建部门在指导农户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将补助资金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房屋安全性无关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应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三、严格质量安全,提升农房品质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农房应采用标准设计图集或进行专业设计,加固改造房屋应有技术方案。各地要加强施工巡查与指导监督,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进行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并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后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二)推广节能绿色建筑。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各地要强化农房建设风貌引导,因地制宜推广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历史文化特色、风俗习惯特色等农房改造方案。
(三)同步完善农房设施。在保障农房结构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各地进一步优化农房设计,完善农房使用功能,着力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和宜居水平。可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充分兼顾适老化功能需求。
四、加强档案管理,强化系统录入
(一)严格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各地要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公示公告情况要同步纳入改造档案。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和信息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档案和信息录入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数据。各市住建部门要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住房安全鉴定或评估结果、农户申请、实施方式、到场指导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五、做好汛情排查,强化动态监测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省防汛形势严峻复杂,北方地区雨水比往年偏早、偏强。各地要清醒认识今年防汛工作的特殊性和严峻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要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等要求。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紧盯山洪地质灾害隐患区、低洼内点位等高风险区域。在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立即开展排查,通过工程措施或管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危房不住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按时报送进展
(一)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强化部门协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二)按月报送工作进度。各市住建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表(见附件2),同步将相关数据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