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商户办事便利度,激发街区商业活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现就取消户外招牌、立面装修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1月6日起,取消门店户外招牌设置、临街立面装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我局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商户无需再提交审批材料、到政务大厅办理许可手续。
二、取消许可不等于放任不管。商户设置户外招牌、立面装修,应当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相关规范标准,常规要求:
1.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改动外立面墙体,不得破坏原建筑物规划风貌;
2.招牌和立面装修厚度不得超过0.5米;不得遮挡窗户;
3.招牌和立面装修设置做到安全牢固,做好日常维护,出现破损、褪色及时修缮更换;
4.其他详细要求,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和《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 2008)》规定执行。
三、改革后实行事先登记+事后监管模式。商户在设计、施工前,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中心提交设计效果图和营业执照进行事先登记,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中心提供设计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提前规避不合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将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对不符合市容、安全标准的招牌及立面装修,依法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实施拆除。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以及各类礼仪庆典活动临时占道审批,仍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在本次取消的行政许可范围之内。
五、登记咨询渠道
业务咨询电话:2895020(政务服务中心A42号窗口)
站前执法中心:2670009
西市执法中心:2838002
老边执法中心:3913011
请广大经营主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特此公告。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1月6日
户外广告、招牌规范设置告知书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单位(个人):
现将营口市户外广告、招牌规范设置要求告知如下,请认真阅读,并按规定要求设置。
一、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二、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四、户外广告、招牌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五、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六、户外广告、招牌的材料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c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10.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1.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八、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2.户外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不得遮挡门窗和玻璃幕。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
3.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4.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 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5.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九、其他详细设置规定,请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位置、分类不同,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和《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 2008)》执行。
特此告知
业务咨询电话:2895020(政务服务中心A42号窗口)
站前执法中心:2670009 西市执法中心:2838002
老边执法中心:3913011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1月06日